英文
Law of Succession of Macau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继承的法律。1999年,中国对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公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及特区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皆可继续实施。作为澳门法律本土化重要成果之一的《澳门民法典》,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该法典是在对1966年修订并在1967年延伸至澳门实施的《葡萄牙民法典》进行必要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完成的。《澳门民法典》继承卷是民法典中除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外的最后一卷,即第五卷,总共297条(即第1864条至第2161条)。它包括四编: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继承之开始及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待继承遗产;遗产之接受、抛弃、负担、请求权、管理、清算、分割、转让等内容。第二编法定继承,规定了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继承、与被继承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之继承、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其他旁系血亲之继承等内容。第三编特留份继承。第四编遗嘱继承,具体包括遗嘱能力、相对不可处分之情况、意思之欠缺及瑕疵、订立遗嘱之方式、遗嘱内容、遗嘱及遗嘱处分之无效、可撤销、废止及失效、遗嘱之执行等内容。《澳门继承法》已充分吸收了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继承法的有益经验,又切合时代的要求,对有关的制度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继承法体系。
拓展资料
《澳门学》 《澳门月报》 《澳门基本法》 《澳门新闻纸》 《澳门日报》创刊 《澳门记略》 《澳门民法典》 《澳门商法典》 《澳门行政程序法》 《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