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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事公司法》

2022-10-03

英文

la loi sur les Societés Commerciales

简介

该法颁布于1966年7月。在立法技术和体系结构上突破了历来有关公司规定被局限于商法典的狭隘的立法传统,将有关公司的立法完全法典化。《商事公司法》共509条,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股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和合资经营等公司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法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是当代最典型的公司法之一。

《商事公司法》在实体内容上很有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内容全面,规定严格。《商事公司法》,几乎规定了所有公司形式,即使是传统的各种个人合伙,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而该法的严格规定则是以对公司设立准则所采用的严格准则主义为核心的。在这方面,它突出地代表了当代公司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即严密规定公司的组织与会计,强化监督与处罚。这一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1)《商事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性条款。例如,发起人必须向创立大会提交有关全部出资的财产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被批准的公共审计员的审查;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在资本总额全部认定以前,必须把股款存放在公证处或储蓄银行,以便在公司成立后转给公司或者公司不能成立时将股款返还给认股人;发起人违反上述义务时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该法第三编“罚则”中把公司发起人的欺诈和强迫行为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种类主要有:特别背信罪、假装缴纳罪、渎职罪、行贿受贿罪等。对发起人的犯罪行为,“罚则”中规定主要运用罚金和徒刑的刑罚手段加以处罚。最高达5年徒刑。(2) 《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例如,必须公证通告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已被存入公证处或银行;必须将公司设立章程、副本以及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地方商事法院;必须在授权刊登法律通知的政府报刊上发出公司设立公告;必须声明服从法律等。(3)《商事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股东的人数及公司最低资本额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为7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应拥有2~50名成员。如果公司成员人数低于上述要求,则所有当事人均可以在1年以后请求解散公司。该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邀请公众认购股份或债券,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额不得低于10万法国法郎。如果邀请公众认购股份或债券,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50万法国法郎,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少于2万法郎。

2. 《商事公司法》既保持了本国传统,又借鉴了他国的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了创新。这突出地表现在它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两种管理制度上。一种是被称之为“一元委员会制”的法国传统管理制度,其特点是公司由董事会这一单一机关进行管理。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限由法律直接赋予,股东大会无权加以限制。不过,这种管理体制往往导致公司董事长缺乏监督,容易产生滥用权限的弊端。另一种是借鉴联邦德国的管理制度,被称为“二元委员会制度”。这种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设置监事会,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并控制和监督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例如,在许多情况下,由监事会制定公司的政策: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定需经监事会同意;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董事会的工作情况,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的所有文件;董事会每3个月向监事会汇报一次工作。《商事公司法》原则规定公司的一般管理权由董事会行使,董事长则不再享有任何特权。该法还规定上述两种机关的成员不能互相兼职,以确保公司的监督机关及其职能和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及其职能能够严格分立。《商事公司法》受联邦德国有关公司方面法律的影响,但它不拘泥于照搬他国的法律,而是在借鉴的同时予以创新。例如,对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它规定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制度。并允许在章程中规定由监事会提名除董事长外的一个或数个董事会成员担任总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种管理制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选用一种制度,也可以由一种管理体制转变为另一种管理体制。

拓展资料

《告法国人民书》  《18世纪法国哲学》  《韩国商法典》  《随使法国记》  《革命前后的法国语言》  《对法国的通商条约》  《致法国工人党全国委员会》  《法国海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  《法国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