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日本信托法》

2022-10-07

英文

Trust Law of Japan

简介

日本规制信托并调整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实体法律,属于信托普通法。于1922年4月21日由日本国会颁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1947年、1979年、1989年经日本国会三次修订。该法共有73条。第1~65条是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其中主要规定了信托定义,信托设立以及为法律排斥的信托目的,信托关系人种类,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和添附以及这种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关系,受托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受托人辞任与解任,其他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信托的监督,新受托人的选任以及与此有关的财产转移与债务承继,信托终止以及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这部分条文适用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第66~73条是关于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内容涉及公益信托的范围以及政府主管机关对这种信托的权力等事项。这部分条文只能对公益信托适用。

该法是颁布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第一部具有信托普通法性质的信托制定法。为该法确认的信托基本类型仅限于明示信托一种。在这一确认的基础上,该法一方面将存在于英美信托法中的许多规则吸纳其中,这些规则主要由该法关于目的信托确认、信托成立时间、信托财产归属与独立性、受托人条件、受托人权利义务与责任、受益人权利与义务、信托终止事由、公益信托的范围以及这种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的规定所体现;另一方面则从遵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角度出发,确立起一些带有创新性质的、为英美信托法所没有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由该法关于对有关财产信托的登记及其效力、信托财产的添附及其法律效果、对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监察人及其职责、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顺序的规定所体现。该法的施行体现着大陆法系在私法领域内引进英美法中的一般意义上的信托制度的开始,故其从施行之日起便成为属于这一法系内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制定本国或本地区信托法的样板。颁布于1961年的《韩国信托法》、1996年的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立法基本思路与制度设计上均与该法完全或基本相同。不仅如此,其中前面两部信托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文也均与该法中的相应条文在内容上完全或基本相同,后面一部信托法在条文内容设计上虽然与该法有异,但存在于其中的若干涉及某一信托事项的制度与该法中的相应制度在内容上也属完全或基本相同。

拓展资料

《战时日本》  《现代日本小说集》  《告日本人民书》  《与日本朋友的谈话》  《大日本佛教全书》  《大日本续藏经》  《雨中岚山——日本京都》  《战后日本哲学思想概论》  《游日本京都园山公园》  《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