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冯友兰于1937年在南岳、蒙自写的一部著作,193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认为该书“是‘接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而不是‘照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故名。共十章.与以后出版的《新事论》、《新世训》、《新原人》、《新知言》、《新原道》六书统称为“贞元之际所著作”,形成“新理学”体系。此书是该体系的总纲,全书除了阐述哲学、历史和艺术等问题以外,还对道德问题——人性善恶、五常、道德的标准等进行了论述。该书提出人之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善的,但人之性是指“人之正性”,而非指人的“所有之性”。“人不仅是人,而且是动物,是生物,是物。人于所有人之性之外,尚有一切动物,一切生物,一切物,所同有之性,此即我们所谓人所有之性。”人们行为的善恶标准,只能依据“人之性”。“如舍弃应从人之性所应发出之行为,而取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发出之行为,则其行为是不道德底。我们于此,必以人之性为标准,以判定是非,因为人之性是人之正性”。同时,这种“人之性”的善恶标准,是与社会的具体情况相联系的。“一社会内之人,必照其所属于之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其所属之社会方能成立,方能存在。一社会中之分子之行动,其合乎此规律者,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与此规律不发生关系者,是非道德底。”进一步来说,如果一个社会发生革命,则可以根据革命的意义来判定人们道德行为的善恶。“一国家或民族中对于制度之革命,既系为维持其国家或民族之存在者,所以是道德底。”此外,该书还认为任何社会的道德内容都包括仁义礼智信五常,“此诸德不是随着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而是随着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无论何种社会之内必须有此诸德。”可以看出,该书站在维护封建旧道德的立场上,从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了人性善恶、道德标准等问题,虽说其中不乏合理之处,但总的来讲是不科学的,忽略了社会物质条件对道德的重要作用。
拓展资料
《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范围》 《理学宗传》 《理学类编》 《理学要旨》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穷理学》 《法理学》 理学 新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