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德国商法典》

2022-10-02

英文

德Handelsgesetzbuch,简称HGB

简介

是德意志帝国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重要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共同构成了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与《德国民法典》适用于所有私法领域不同,《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性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特别法。除了瑞士和意大利是由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调整全部私法领域外,欧洲大陆其他国家几乎都在民法典之外另有独立的商法典,这被称之为民商分立的二元私法模式。德国即为该立法模式的重要代表之一。《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立法基础,采商人法主义。德国自19世纪统一后曾相继制定《普通票据法》和《普通商法典》,两法受1807年制定的《法国商法典》的影响采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而及至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却舍商行为主义而采商人法主义,即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凡是商人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典调整;非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于一般的民事活动,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一般的民事关系,直接由民法典来调整。《德国商法典》虽采商人法主义,但其商主体以现代商业为基础,《德国商法典》的“商”字并不能表明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其适用领域并不仅仅限于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财产流转提供媒介的固有商,还调整工业、手工业以及采矿业等引起的法律关系。随着立法的发展,其商主体的概念逐步得到发展,学说上称之为“新商人法主义”。1998年6月22日德国颁布了《商法改革法》,创造了统一的商人概念,不再区分必然商人和登记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计905条,共分五编,依次为:第一编,商事(第1条至第104条),该编以商人、商人的企业以及商人的辅助人为调整对象。第二编,商事公司与隐名合伙(第105条至第236条),《德国商法典》只调整以合伙结构为基础、以经营营利事业为目的,并且按照企业的种类和范围以商人的名义进行了登记或者其商号已登记在商业登记簿上的人合公司,具体类型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则适用1937年1月30日颁布并于1965年9月6日重新修订的《股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适用于1892年4月20日颁布并于1898年5月20日开始施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对于营业和经济合作社则适用1889年5月1日颁布的相关法律。可见,《德国商法典》中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仅限于商法上的人合公司。第三编,商业账簿(第238条至第342a条),是由为了统一欧共体范围内的公司法而于1985年12月19日颁布的《结算指令法》添加形成的。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商人,并补充适用于资合公司和合作社。第四编,商行为(第343条至第475h条),该编第一章是关于商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商行为的适用范围、对商业惯例的适用、商人的注意义务、商行为方式自由原则以及一些典型的商事法律制度,如交互计算、商业指示证券、商事留置权等。该编第二章至第六章则是关于特种商行为的规定,包括商事买卖、行纪、货运、运输代理、仓储等营业。第五编,海商(第476条至第905条),该编虽属于《德国商法典》的一部分,但却在商法典之外另行刊载。《德国商法典》并未涵盖商法的全部内容,德国商法除了《德国商法典》外,还存在诸如《资合公司法》、《银行与交易所法》、《证券交易法》、《仓储法》、《保险法》、《市场法》,以及《票据法》、《支票法》等单行法。

拓展资料

《国际刑法典草案》  《美国法典补编》  《论德国》  《两个德国人》  《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  《法国商事公司法》  《共产主义在德国的迅速发展》  《一个德国人对战争的评论》  《关于德国各政党的最新材料》  《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