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印度刑法典》

2022-10-02

英文

Indian Penal Code 1860

简介

“盎格鲁一印度法”的重要代表。1833年,英国殖民政府指定英国刑法学家麦考莱(Thomas B. Macaulay1800~1859)为印度首任参事会法律委员,负责刑法典及其他盎格鲁一印度法典的起草的工作。1837年,刑法典草案完成,但因战事不断而未及公布。后经进一步修改,终于1860年获得通过,并于1862年正式实施。它以英国法为基础,在编纂中也参考了法国刑法典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刑法典草案。该法典共23章511条,明文规定了欧美人与印度人在刑罚上的差别待遇,明显地反映了它的殖民地性质。该法典未分总则与分则,但在第1章(导言)、第2章(一般解释)、第3章(刑罚)、第4章(一般例外——保卫权)、第5章(帮助犯罪)、第6章A(刑事共谋)和第23章(犯罪未遂)等章中皆有总则性规范。它们主要规定共同犯罪、犯罪形态、保卫权、刑罚等问题。刑罚无主刑、附加刑之分,刑种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监禁(分为严厉的、即带苦役的与单的两种)、没收财产和罚金。法典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各种犯罪,如军队叛变、国事罪、妨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宗教罪、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等。该法典在条文结构上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除正条之外,还附有“说明”、“例释”,它们所占的篇幅远远大于正条,而且被看做是正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有些条文仅描述犯罪的特征,其法定刑由另条规定;三是如果法定刑为监禁,往往只指明其最高期限。该刑法典是英国普通法在东方传统国家的移植,它既贯穿着19世纪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犯罪必须具备犯意等原则,又保留了传统印度教刑法的某些特征,以专章规定危害宗教罪就是明证。这部法典在印度极受推崇,1947年印度独立后仍被适用,虽至1984年已实施了第二十五次修改,但实质性变化很少,至今仍是印度的现行刑法典。它对普通法系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南亚、东南亚、东非的英国前殖民地产生了巨大影响,它至今仍是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刑法的重要渊源,新加坡、斯里兰卡、马来西亚等国刑法典也是以它为蓝本制定的。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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