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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全名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有关诏令、条格、断例等的法律汇编,分前集、新集两部分。前集60卷,计诏令1卷,圣政2卷,朝纲1卷,台纲2卷,吏部8卷,户部13卷,礼部6卷,兵部5卷,刑部19卷,工部3卷,共10门,373目,每目又分若干条格。新集不分卷,体例与前集不尽相同,有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就体例而言,《元典章》首开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先河。其内容主要包括元世祖(公元1260~1294年在位)到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间的诏令、条格和案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①关于封建国家制度的政令。如《诏令》中的皇帝“登宝位诏”、“建元诏”、“改元诏”、“建国都诏”、“建国号诏”、“立皇太子诏”等。②关于提高统治效能的诏令。如《圣政》中的“振朝纲”,要求中书省“辅弼朕躬,总理庶政”,一切重大行政事务,都须经过中书省,“毋得隔越奏闻”,违者究治。这样,便不致使皇帝受日常行政事务的干扰。“肃台纲”要求“御史大夫首振朝纲”,御史台、肃政廉访司为“纲纪之司”,与民生休戚相关,对“侵盗欺诳污滥不法”的官吏,要“能用心纠察,量加迁赏”。要根据皇帝的“圣旨条画”,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奉诏不虔”,即不忠实地执行皇帝的圣旨,甚或有“徇私受贿”者,“并行究治”。在“饬官吏”门中,要求各级官吏“请慎公勤”,不得“废公营私,贪污败事”,对贪婪慵懒,扰民败事者,即依照圣旨条格断罪。在“守法令”门中,要求各级官吏对国家颁行的法律,“凡在有司,其务遵守”。③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在《朝纲》、《台纲》、《吏部》中的“设立宪台格例”、“设立廉访司”以及“官制”、“职制”、“吏制”、“公规”各条格,规定封建国家机构与职权,官吏的品级、职守与选免,以及文印案牍的管理。④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在《刑部》门中的“诸恶”(十恶)、“诸杀”(包括故、劫、斗、误、戏、过失杀等)、“殴詈”、“诸奸”(包括强、和、吓、纵、指、凡奸等)、“诸赃”(包括枉法、不枉法等)、“诸盗”(包括强盗、窃盗)、“诸贼”、“诸禁”等条格中,规定各类犯罪及其应处的刑罚。在刑制条格中,规定刑罚制度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但世祖把原来笞十至五十下五等,改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下六等。杖刑原来六十至一百下,改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下五等。据说原想每等减三下,用所谓“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皇帝)饶他一下”,以表示元统治者恤刑之意。然而实际上不是减三下,而是加了七下。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七等。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此外,《刑部》规定对“盗”、“贼”使用刺字,作为附加刑,蒙古人免刺。《刑部》一门是《元典章》中条格、判例最多的部分,共19卷,占全书60卷近三分之一,反映了元统治者以刑法作为维护封建专制镇压人民的重要工具的意图。⑤关于诉讼制度。《刑部》门中的“诉讼”、“书状”、“听讼”、“告事”、“问事”、“原告”、“被告”、“越诉”以及“刑狱”等条格、案例,对起诉、审讯、刑具等都有详细规定。
《元典章》虽有元时刻本,但后世仅有抄本流传,辗转抄写,脱漏错误很多,其中又有许多方言俗语,不易看懂。清代修《四库全书》时,即以其“所载皆案牍之文,亦杂方言俗语,浮词防要者十之八九”,说它是“吏胥钞记之条格,不足以资考证”,故仅列入“存目”。其实,正因为大量诏令、条格和各类案例系“出于吏胥之手”,未经“馆阁”文人的润饰删改,所以更能看出事物的本来面目。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史料价值也就更高。现在通行的本子是清末沈家本据丁氏藏本重校刊行的,通称沈刻本。这个本子刻印虽精,但文句多误,1925年故宫发现元刻本,陈垣先生以此为底本,参以其他抄本,校正沈刻本脱误之处达一万二千多条,写成《元典章校补》一书。最近,北京中国书店据沈刻本重印,并将陈先生的《元典章校补》中所补部分按页插入原书,其所校部分及《元典章校补释例》附于书后,便于使用时互相参照。1972年,台湾故宫博物院将其所藏的元刻本《元典章》影印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