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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制定的重要的土地立法。1947年9月13日,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共16条。它肯定了“五四指示”(即《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关于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同时也纠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问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是:①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该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为此,它具体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按:指劳动人民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②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该大纲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人民政府管理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除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外,其他家居乡村的人员及其家属一般可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③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该大纲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④维护土地改革的秩序和成果。该大纲规定:“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以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对干部的批评、弹劾、撤换及选举权;“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激发了贫苦农民的革命斗争精神,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很短的时间内,在解放区就彻底推翻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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