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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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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宪法性文件。这个“约法”前言有云:“即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实际是为了欺骗人民,打击异己,镇压革命,建立蒋介石个人独裁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因此,于1931年6月1日公布《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第一章总纲,共5条,规定领土、主权、国体、国旗和国都。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共22条,规定人民有迁徙、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但附以“非依法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或“依法律”才能享有或行使的条件。义务则有纳税、服兵役、工役等。第三章训政纲领,共5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实际上是对人民应该享受的政治权利的亵渎。第四章国计民生,共14条,规定兴办国营、民营工矿企业,国营、民营航业以及发展生产事业。实则为发展垄断资本创造条件。第五章国民教育,共12条,规定三民主义为教育之原则。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共6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采均权原则。第七章政府之组织,共2节19条,第一节中央政府,规定中央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第二节地方制度,规定设省、县、市各级政府。第八章附则,共6条,规定约法之解释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之,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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