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浅谈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的监控措施以及政府的监控作用

2023-03-06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产品出口形势持续走高,同时面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趋严重。“孔雀石绿问题”、“大菱鲆药残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水产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违规用药使养殖者付出了巨大代价。由于长期以来管理滞后,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较低,但是通过食物链的长期富集,对人类健康却具有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人类的健康和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药物残留的危害性,并积极做好药物残留的监控。

1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的危害

1.1耐药性反应
在水产养殖饲料中长期添加促生长抗菌素或生产中滥用药物会导致水生动物体内的细菌产生耐药性。耐药性产生使得生产上用药量越来越大,药效越来越差,既增加了成本,又增加了防治难度,同时也对人类的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
1.2变态反应
水产养殖中经常使用的磺胺类、四环素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是极易引起变态反应的品种。变态反应的症状多种多样,轻者表现为红症,严重者甚至发生危及生命的综合症,如磺胺类药物能引起人类的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疾病。
1.3中毒反应
根据卫生研究及临床资料,人们食用被药物污染和残留的水产品后容易出现毒性反应。例如,链霉素等氨基甙类抗生素易损伤听神经及肾功能;四环素类抗生素易抑制幼儿牙齿发育和骨骼的生长;氯霉素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颗粒性细胞缺乏症;敌百虫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具有强毒性的敌敌畏。
1.4“三致”作用
某些药物的残留极易对人类和动物产生致癌、致突变及致畸作用。孔雀石绿是一种强致癌物,但却是水产养殖中经常使用的化学药品;经常使用的呋喃类药物如呋喃西林、痢特灵以及在饲料中添加的部分生长促进剂如乙烯雌酚类也具有较强的致癌作用。
1.5其它
在渔用饲料中常含有一些激素类药物,这些药物在人体内蓄积后会使人的正常生理功能发生紊乱,更严重的是某些激素类药物会影响儿童的正常生长发育。另外,某些药物降解后易产生有害的分解产物,如水产消毒剂二氯异氰尿酸及三氯异氰尿酸的分解产物中含有氰化合物,其在水生动物体内产生残留后危害极大。

2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的监控措施及建议

2.1养殖单位应加强自律
2.1.1预防为主、治疗为辅
药物是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后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如果预防措施到位,疾病是可以控制的,而且同样会达到高产、丰收的目的。生产上应更多地从健康养殖角度来考虑预防疾病的发生,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
2.1.2少用抗生素或其它化合物类药物,多用绿色生物药物
生产上若有无拮抗、无残留、无毒性的绿色生物渔用药物,如鱼用疫苗、抗菌肽制剂、免疫促进剂等,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应尽量少用抗生素或化学药物,多用绿色生物药物。
2.1.3用药应符合NY5070-2002和NY5071-2002的标准要求,做到科学用药
治疗疾病应对症下药,不可盲目用药。用药物时选择适宜的剂量,切忌滥用。
2.1.4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品在水生动物机体内的代谢排泄是有一定时间的。因此,在捕捞上市前的休药期内应停止使用药物,不可因市场供求或其它原因将刚使用过药物的水产品上市销售,要保证药物残留量降到规定的指标内,避免药物残留危害人体健康。
2.1.5健全和完善水产养殖的操作规程、生产标准,使水产养殖生产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将水产品控制在无公害生产标准化以内。
2.1.6倡导绿色养殖、生态养殖
生产者不能一味追求产量,要科学放养,进行绿色养殖、生态养殖,优质优价,以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2.2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宏观控制
2.2.1健全和完善水产品食用安全保障体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药物残留工作极为重视,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药物残留的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应不断地完善水产品食用安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水产养殖业进行科学、公正的药物残留监督管理。
2.2.2加大政府投入,建设县级农产品(水产品)监测中心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是以县级为中心,要加大政府投入,建设县级农产品(水产品)监测中心,使其尽快正常运转,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养殖者强制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2.2.3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针对水产养殖业千家万户分散生产,且渔民安全用药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用药知识的现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养殖生产者进行普遍培训,以提高养殖生产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
2.2.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用药
一是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责;二是各地要对生产和销售养殖用药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强制有关企业停产停销违禁药物,从根本上切断违禁药物来源;三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积极发挥其在水产养殖用药管理中主导作用。
2.3水产技术推广和科研部门应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确保养殖产品食用安全
2.3.1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渔药技术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的再培训,认清滥用药物的危害性,加强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使养殖户自觉地科学用药。
2.3.2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要充分利用渔业科技入户,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到养殖场和养殖户,对生产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他们按照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标准用药。
2.3.3不断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优质、对环境无污染、对鱼体无残毒的药物
要多开发中草药和生物型渔药,替代有较高残留量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物,以改善水产动物体内外环境,提高水产动物自身免疫力。
2.3.4大力推广健康养殖新模式
积极推广使用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及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养殖品种的生物学习性,选择科学的养殖模式,合理的放养密度,采取科学投饲、科学管理、科学用药以及生态免疫防病等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广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使其在安全理想的生态环境中健康快速生长,从而获得优质安全的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