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签订的航次或定期租船合同或签发的提单等运输单证中通常包括的关于由船舶碰撞引起的货损赔偿的约定。这一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失或赔偿责任所体现的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如果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或物体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上述规定亦应适用。出现这一条款的原因,一是因为在美国,因双方过失发生两船碰撞,致使货物遭受损害时,美国法律规定,责任方(过失船)对此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对其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通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如:《海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乃至美国《海商法》的规定都是如此;而且,在实践中,船舶碰撞往往都是由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这样,当货物所有人向非载货船舶获得全部赔偿后,非载货船再依法向载货船按照载货船的过失程度比例进行追偿,载货船就间接地赔付了本可免责的本船货物的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都在其租船合同或提单中订入“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目的在于通过此条款使载货船的所有人或承运人有权向本船货物所有人追回其本应免责但却间接地赔付了本船货物损害。美国法院承认租船合同中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效力;但对提单中的这种条款的效力仍有异议。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2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