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证明”。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法官均难以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因此,当一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依外国法为准据法时,就产生了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确定该外国法中有关规定的存在和查明其内容的问题。由于各国国际私法对外国法究竟属于“事实”(Fact)还是“法律”(Law)有不同的主张,所以各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有所不同: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及若干拉美国家采此作法。它们认为外国法系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因此,和其他事实问题一样,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当事人可提出刊载有关外国法内容的权威性文件,也可请有关专家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提出的外国法内容有一致理解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一份协议声明,法官则仅以此为据审理案件。双方对该外国法内容有争执时,最后由法官确定“内容”。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法、奥、捷等国认为外国法是法律而非事实,按“法官应知法”(Jura Novit Curia)的原则,主张应由法官查明外国法的内容。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负有协助的义务。采此作法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南斯拉夫等国认为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主张原则上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负有协助的责任。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在中国,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实践中,不论法官还是当事人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时,各国规定有所不同:1.直接适用内国法,如中国、法国、奥地利等国。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适用内国法,如英、美等国。3.驳回起诉或抗辩,如德国等。4.适用与该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如日本。
外国法的查明
2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