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祸害,把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国际协议。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共28条。主要内容:1.各国专为救助伤、病者装备的军事医院船、救济团体出资装备的医院船和中立国团体出资装备的医院船,经将其船名通知敌方后,应受尊重并免受拿捕。2.上述医院船应向各交战国的伤、病者和遇船难者给予救济和援助,而不分国籍。3.在军舰上进行战斗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给予舰上的医务室以尊重和照顾。4.交战国得吁请中立国商船、游艇或小船的船长以慈善为怀,收容伤者和病者并予治疗。这种船舶应享受特别保护和某些豁免权。5.任何被捕船舶的宗教、医务人员均不可侵犯,并不能论为战俘。6.交战一方的任何军舰得要求上述医院船、商船、游艇和小船,将船上的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移交给该军舰。7.交战一方的遇船难者、伤者或病者落入另一方控制下,即应成为战俘。俘获者可根据情况,把他们送往本国港口,中立国港口,或甚至是敌国港口。8.在每一战斗结束以后,交战双方在军事利益许可的范围内,应采取措施搜寻遇船难者、伤者或病者以及死者,保护他们免遭抢劫和虐待。
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最近更新: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