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最近更新:2023-03-12

常见于租船合同和提单中针对美国法律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平分责任而制定的条款。条文内容:“如果承运船同另一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对方船的疏忽和承运船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雇员,在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则根据本契约所载运的货物所有人,应赔偿本船承运人付与对方船即非承运船或其船东的全部损失或所负一切责任的款项。但这种损失或赔偿责任的款项,应以对方船即非承运船或其船东已经支付或即将支付给该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该货所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已经由对方船即非承运船或其船东在作为向承运船或承运人要求赔偿部分在抵销、补偿或收回一部分后的不足数为准。除相碰撞的船舶或物体外,任何其他船舶或物体所有人、经营或管理人员,在碰撞、触礁、搁浅或其它事故中有过失时,上述规定也可适用。”根据1910年布鲁塞尔碰撞公约规定,如有船舶相互碰撞事件发生,而当事双方船舶均有责任,则各船应按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但对本船的货物损失是不赔偿的。按海牙规则规定,如船方已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备置了供应品,则对船长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发生的行为、疏忽或过失不负责。美国法院对双方船舶在碰撞事故中负有过失,总是采取各负过失责任的50%。同时,根据美国法律两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造成货物损害责任方对此损害负连带责任,货主享有向对方船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对方船舶又有权向本船的船方索回50%。这样,本船的船方就间接地赔偿了本船货主损失的一半。按上述规定,船方对本船货主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为了向货主收回这50%的赔款,船方在租船合同和提单中订上“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则货主应将50%退回船方。而货主又从保险公司得到这50%款项的补偿。中国租船公司“1980年定期租船合同”范本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提单均载有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