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双重标准,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件或每单位10 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一个金法郎是指含有纯度为9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集装箱条款规定,当货物以集装箱、托盘或类似工具集装时,如果提单中载明在这种工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此件数或单位数确定;反之,整个工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2.承运人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同样适用。3.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独立合同人除外),享有与承运人一样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4.关于诉讼时效,在1年的期间届满后,只要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法律允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者提起追偿诉讼,但是允许的时间自提起这种诉讼的人已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5.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方时,提单便成为承运人收到提单上所载货物的绝对证据。6.关于适用范围,在“海牙规则”基础上,议定书将适用范围扩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以及规定“海牙规则”或赋予该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国内法约束的提单。1979年12月21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修订〈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68年修订议定书〉的议定书》,又称《特别提款权议定书》,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单位从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DR),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二者以高者为准。
1968年关于修订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2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