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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d Method of Forest Price,Studies of
简介
林价即林木价格。按测量一定面积和质量的用材林成熟林活立木每立方米计价,通称立木价格,是木材价格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木材价格由林价、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费用、木材经营者应得利润等三部分组成,而林价又是由造林、抚育管护直至林木成熟可供采伐利用时的全部费用和森林经营者应得利润所组成。所以,林价体现着森林经营者和木材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林价理论研究始于17世纪末期的德国,是最早形成的林业经济理论之一。当时,正值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工业兴起,社会对木材需求激增,林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雏形开始形成。随着森林私有化和森林资源被纳入商品生产,客观上要求科学地解决林木的买卖与估价问题,由此,出现了林价理论和方法的研究,200多年来林价学术研究中流派纷呈,但主要可归纳为森林经营费用论和森林地租论两大论点。我国林业学术界对林价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解放前,林业十分落后,学术界很少有见关于林价问题的研究,高等学校的林科多是借用国外有关“森林较利学”的教材来进行教学。解放后,随着国家林业建设的大发展,50年代中期,在学习苏联林价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林业实际,林业学术界开展了中国林价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但当时囿于计划经济模式,故研究成果不甚显著。到了80年代,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林业学术界对林价问题展开了全面的研究和热烈的讨论,主要的论点集中表现在林价的经济实质和林价形成的理论与计量方法这两大方面的问题上。
关于林价的经济实质,一种意见认为:林价是森林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包括立木价值和森林社会公益效益的价值两个部分。立木价值的量,由培育单位立木蓄积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森林社会公益效益价值的量,则由受益单位因受益于森林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而增加生产或节省消耗所产生的效益来决定,它可以用相关替代的方法计算出来。他们认为,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林价,才能正确反映森林的价值。讨论中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上述论点把对用材林立木计算林价的问题与森林的社会公益效益评价的问题混为一谈,人为地使林价问题复杂化,因而是不可取的,并认为: 林价的经济实质应该是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的量取决于凝结在单位用材林成熟林立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其理由是,当前主要研究的是用材林成熟林的林价,用材林旨在用材,因此其价值量表现为立木价值。把林价看作是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不但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有利于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和在实践中保证其价值的实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林价是森林价值的货币计量,其价值量决定于培育森林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其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则因林种不同而异,由营林生产的目的决定。例如说,用材林是以培育用材为目的,则其林价的物质承担者是立木,而防护林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因而其林价的物质承担者是由林木和林地上的各种野生动植物组成的森林群落。可见,林价的物质承担者必须同培育森林的目的保持一致。根据上述理由,凝结在用材林里的价值量应全部由立木承担,凝结在防护林里的价值量应全部由森林群落的整体来承担。由于防护林的经营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森林的社会公益效益,所以其价值量的实现,可以通过向受益者征收一定量的税 (费) 等办法来解决。与讨论林价的经济实质密切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天然林是否具有价值。对这个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孤立地来看待天然林,因为它不是人的劳动的产物,所以不具有价值。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天然林已经纳入商品生产的范畴,人们经营管护天然林也要发生费用支出,更何况林业中采伐与更新是林业统一体的两个方面,采伐天然林后必须及时更新恢复森林才有林业再生产的持续发展,否则就不是林业。所以,采伐天然林也必须实行林价补偿。
关于林价的形成和计量方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两率一致论 所谓两率一致,是指在森林培育的生产过程中,林木价值的逐年盈利积累率同林木的生长率一致。这种观点认为: 林木蓄积生长量的逐年增长过程不仅表现为一种复利形态,而且同林价计算中的盈利积累率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就可以用林木生长率来代替盈利积累率。由此计算出来的立木价值,其货币表现就是用材林的林价。他们提出的林价基本公式是:
L=C (1+S)Z
式中:L——林价(元/米3); C——培育成本(元/米3);S—— 林木生长率(%);Z——轮伐期(年)。在讨论中对这种观点提出的问题是:第一,复利形式表现为以时间为自变量,以本利和为因变量的指数函数关系,而林木的年生长率同生长周期却并非指数函数关系,通过二者各自的函数图像可以看出,它们无法保持一致。第二,对这一观点所表述的林价公式稍作分析就可看出,这一观点恰恰是撇开了林木生长周期长短和生长率的高低对林价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之为资金运动说 这种观点认为: 培育森林的过程既是林木产品的物质生产过程,同时又是投入林业生产资金的运动过程,为了保证所投入的资金能够通过产品销售全部回收并取得盈利,就必须研究林业生产资金的运动规律。他们从培育森林生产时间的长期性出发,强调时间因素对林价形成的影响。认为: 在培育森林生产过程中各年度发生的成本,应由该年实际耗用的资金加上应有的利息组成。再者,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所耗用的资金将长时期地滞留在生产过程中,这些资金应得到按复利形式计算的利息额,才能体现出培育森林生产过程中资金运动的规律性。因此,培育森林过程中各年的生产成本应按此规律来计算,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单位林木产品的生产成本,再加上按社会平均利润率和税率计算的利润和税金,才是单位林木产品的价值,其货币表现就是林价。他们提出林价的基本公式是:林价=式中: F——林地生产费用 (元); M——林地面积 (亩): L—— 利息率(%); P——成本利润率 (%); S——林木损失率 (%);n——生产周期(年);(1—S)——林木保存率(%); V——单位面积出材量 (米3/亩);C——税金(元); Z——森林多种效益费用(元)。他们特别强调指出:
为计息的营林生产成本,是林业进行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在讨论中对上述观点提出的问题是:第一,按资金运动说计算出来的利息额,是以实际耗用的资金量为基础的。但是,在林业生产过程中,耗用资金同占用资金在数量上并不相等。在资金有偿占用的条件下,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应由资金占用量决定。因此,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一部分利息计入了成本,并能产生利润,而另一部分利息却要从利润中支付。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按照这种观点计算的利润中,有一部分是利息额与利润率之积。第二,在该林价公式中,把整个生产周期内发生的生产费用当作了第一年的生产费用,这样计算出来的利息额同因占用这部分资金而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并不相等。这同资金运动说的理论不相吻合。第三,把森林多种效益费用计入林价,使之成为林价的组成部分。试问,当营林单位按此林价拨售立木伐区给森工单位采伐利用时,就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该森工单位并不一定是森林多种效益的受益者,但却交付了多种效益费,而那些享受了森林多种公益效益的受益单位,却反而不交付多种效益费。或者说,只要不买木材,即使是森林公益效益的受益者也无需交纳此项费用。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第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价值凝结说 这种观点认为: 森林的价值是在培育森林的劳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一劳动过程,不仅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劳动产品的过程,而且也是转移物化劳动和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即森林的价值形成过程。研究林价理论应重点研究后一个过程。他们认为: 在培育森林生产的全过程中,每次作业所转移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构成作业成本; 通过每次作业,凝结在森林中的价值量是作业成果。作业成果与作业成本在数量上的差额是森林价值实现时的盈利(即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这种观点认为: 单位森林面积里的价值量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累计,它随着培育森林的一次又一次的作业逐渐增大,直至林分达到工艺成熟为止。对用材林而言,达到工艺成熟的立木是凝结在单位森林里的价值量的物质承担者。因此,凝结在单位立木里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就是用材林林价。他们强调: 一定要把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严格区别开来;盈利的实质是每次作业中劳动者为社会劳动的累计,而并非是累计成本乘以利润率的简单结果。在正确描述长达几十年乃至近百年的林价形成过程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提出的林价基本公式是:
式中:Q——林价(元/米3);aij——第j个营林生产单位第i年的成本(元);P——成本利润率(%);m——用于确定林价的经营劣等地的营林生产单位数 (个);n——生产周期(年); S——林地面积 (亩); Dj——生产周期内的总损失率(%);Vj——平均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 (米3/亩)。在讨论中对这种观点提出的问题是:从这个林价基本公式来看,似乎并未描述出物化劳动价值转移和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整个价值形成过程。而且,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不是立木的价值而是立木的价格。
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深入人心。有关林价问题的研究,林业学术界大多认为: 应多关注林价逆算法的研究。所谓逆算法,是以市场上现时销售的木材最终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倒着推算出立木价。市场经济国家的林主在进行林木销售招标时,木材厂商都采用这种倒算法计算出向林主购买林木的报价。这里所谓木材最终产品,可以是原木、锯材、胶合板或纸浆。从木材最终产品的销售价中扣去采伐成本、运输成本、加工成本以及投资风险和利润,剩余的部分就是林价。逆算法以市场售价为基础来确定林价,森林培育业者的生产成本并不决定林价。林价由市场决定,森林培育业者只有设法降低生产成本,才有可能增加盈利。对木材产品经营者来说,也只有努力降低木材采运成本和加工成本,才有可能提高对采伐林木的报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可见,林价逆算法,可以促使森林培育业者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