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定

2023-02-18

我国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有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是应尽的义务。水产苗种货主在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官方兽医 (水生动物检疫员)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水产苗种实施检疫。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 (水生动物检疫员)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会委托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具体实施。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作了明确规定: (1)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20 d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2)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 d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①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②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③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3)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①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②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③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4)跨省 (区、市) 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