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百科

认识论研究

2023-07-12

英文

Cognitive Theory,Studies of

简介

自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识论是发展最快、研究范围较广、获得成果最多的领域之一。研究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多,这里仅就认识的本质、认识的源泉、认识的阶段、认识中的理性与非理性以及认识论研究的生长点等问题的研究做一些概述。

1. 认识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还是消极的反映论,可否用选择论、重构论来取代?这是此间哲学争论的重要问题。有些论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认识的本质是反映,而不是主体的选择和重构。杨春贵认为,用选择论和重构论来否定反映论是错误的。选择不是对反映的否定,而恰恰是有选择的反映。在认识论中,反映是最高层次的概念,选择是较低层次的概念。选择回答的是如何反映,而不是否定反映。否定反映论的所谓选择论,只能导致主观唯心论。他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反映论包括了主体对客体的重构,但不能用重构来否定反映。

有些论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反映论是对认识本质的惟一的科学揭示。对马克思主义反映论正确的理解是:“客体(或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 的信息经过主体的选择进入人脑,人脑通过原有的认识结构对这些信息进行重组,然后通过扬弃选择、重组中的主观因素,从而在人脑中观念地反映客体。”选择论、重构论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对推动认识论的研究有积极意义,但其错误也是明显的。主要有三方面错误,即把反映归结为观察; 过分强调认识主体的能动性; 把马克思主义反映论理解为机械反映论。

有的论者主张“认识的多重本质”。他认为,认识本质至少有两个层面: 认识活动及其过程的本质是 “主体对客体信息的整合加工”;认识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本质上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每个层面的本质还可作层次性分析,比如“整合加工”可包括“选择、重构和创造”:“反映”可包括真理性和谬误性。

关于认识本质的争论,虽还未取得一致,但主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反映论”的观点,已占据主导地位。

2. 认识的源泉

这个问题的探讨是从1980年初讨论实践是不是认识的惟一源泉开始的。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能否说实践是认识的惟一源泉;二是能否说物质是认识的最终源泉。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实践不是认识的惟一源泉或最终源泉,只有物质才是认识的最终源泉。王之璋认为,实践不能等同于物质,实践第一不等于实践是第一性的。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也是认识的本原。把实践作为认识的惟一源泉,就夸大了实践与物质的一致性,忽视了实践与物质的区别。如果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惟一源泉,认为物质第一性不属于认识论研究的范围,这实际上就是把物质从认识论的领域里排除了。正确的提法应当是,物质是认识的最终源泉,实践是认识的惟一道路。( 《认识源泉问题探讨》,《文汇报》,1980年6月13日)朱庆祚等人认为,不能由于实践在认识中的 “第 一的地位”,就把实践说成是认识的“惟一源泉”。实践对认识的“第一的地位”,是在认识论范围内说的,只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而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物质对精神的第一性则不然,物质所表明的是,物质是精神的本原,精神是物质所派生的,精神的内容是对外在物质对象的反映,因而物质对精神的第一性不仅有认识论的意义,而且还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决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强调前者来代替后者。(《实践的观点和唯物主义》,《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惟一源泉这一提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科学命题。刘奔认为,仅仅承认客观实在是认识的本原,还不能科学地解决认识的来源或认识产生和发展的源泉问题。因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自觉的、能动的反映,主体和客体之间认识关系的建立是认识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主体和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首先并不是认识关系,而是实践关系。实践关系是认识关系的基础。要实现认识,就必须有认识的客体。认识的客体只能由实践来提供。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不能直接成为认识的来源,只有当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把它作为实践的对象纳入实践过程时,它才在直接现实性上成为认识的客体。他认为,实践是认识的起点,又是认识的归宿。认识发源于实践,发展于实践过程中,最后物化于实践的结果之中。在认识的起点上,实践表现为认识的来源; 在认识的过程中,实践表现为认识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在认识的归宿上,实践又表现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认识的来源和真理的标准》,《哲学研究》,1980年第9期)。

第三种意见认为,认识的来源既不是单独的实践,也不是单独的客观世界,而是两者的结合,是由实践所揭示的客观世界。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他们的观点既坚持了认识论的唯物论,又体现了认识论的辩证法。

3.认识发展阶段

认识过程的阶段划分,从80年代初就成了热烈讨论的问题。《哲学研究》杂志从1984年初开辟专栏,集中讨论这个问题。从1981年开始有些学者提出 “三个阶段” 说,但持此观点的学者论述内容也各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认识过程包括感性、知性、理性三个阶段。张尚仁说,建立认识过程三阶段的理论,应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重要课题。他认为,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们对个别事物的认识,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知性是在感性基础上质的飞跃,但这一阶段在区别事物的同时也使本来联系着的事物在思维中割裂开来,因而不能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理性阶段是在知性基础上的又一次质的飞跃。理性以无限为对象,它不是直接思维现实事物,而是思维知性形成的概念,研究概念的本性,因而能超越有限事物的限制,从有限扩展到无限。在他看来,把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不能科学地反映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认识过程。(《关于认识过程理论的探讨》,《求是学刊》,1981年第2期)周扬也主张在对认识发展阶段的研究中,引入“知性”范畴。他认为,划分知性和理性的区别很重要,它有助于辨清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界限。他说,长期以来,我们几乎把知性这一概念完全摒弃,以致常常使它和理性概念混淆起来。从而知性的分析方法也就往往被视为正确的方法而通行无阻,以致成为简单化、概念化的思想根源之 一。周扬认为,概念也有发展过程,就是由抽象概念到具体概念或由知性到理性。因此,不能说一旦形成了概念,就掌握了本质,这是把问题简单化了。为了避免上述缺陷,他主张在认识论中用感性、知性、理性三个范畴取代感性和理性两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识包括感性认识、抽象认识、思维具体三个阶段。张根有认为,认识一个事物,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笼统的、混沌的认识; 第二阶段是部分的、抽象的认识;第三阶段是全面的、具体的认识。认识过程中的三个阶段,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体现。(《认识过程中的三个阶段》,《辩证唯物主义论丛》,1982年第1辑)

此外,有些学者虽然赞同在认识发展阶段研究中引入“知性”范畴,但不同意把感性、知性、理性三范畴同感性和理性两范畴对立起来。石川认为,划分认识发展阶段,不宜重复康德关于感性、知性、理性三阶段的提法,而应以具体——抽象——具体的提法为宜。(《关于认识发展阶段问题》,《光明日报》,1983年4月4日)肖前也不同意把感性、知性、理性三范畴同感性和理性两范畴对立起来,他认为把认识过程划分为感性和理性两个阶段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排斥有对理性认识阶段作进一步分析的必要,并不否认从中区分知性和理性两个不同的思维发展阶段的重要。他认为,从哲学史上看,康德和黑格尔都没有把感性、知性、理性三范畴同感性、理性两范畴对立起来。他们只是把“理性” (广义的) 范畴进一步划分为 “知性”和“理性”(狭义的)两范畴。在他看来,知性和理性都超出了认识的感觉阶段,而同属于认识的思维阶段,即理性阶段、逻辑阶段。知性属于思维的初级阶段,理性属于思维的高级阶段。

4. 认识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以往的认织论只研究理性思维,而遗忘或忽视了对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的研究。80年代初人们在探讨主体结构时,感到有必要弄清主体认识结构中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关系。冒从虎等认为,主体结构中的理性成分是人们所熟悉的。广义地说,它包括认识形式,即感性认识形式和理性的 (逻辑的) 认识形式。狭义地说,它是指理性的思维形式。但是,人作为主体,其精神生活并不是纯理性的,也还存在着非理性的方面。这种非理性方面,通常是指直觉、潜意识、情感、灵感、习惯、意志、信念(信仰)、本能的欲望和反应等等。他们还认为,人们认识世界的活动绝不是纯粹的理性过程,某些非理性的成分如灵感、直觉等非逻辑的环节在人们认识世界中,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理性的成分对人们的实践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中,往往以信念、意志和热情等非理性成分作为中介。主体结构中的理性成分和非理性成分,都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生、发展的。社会实践是理性成分和非理性成分统一的基础。(《应当注意对主体结构中的非理性成分的研究》,《南开学报》1983年第5期),陶伯华对此说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上述所谓非理性成分,都是人类主体结构中一些很复杂的心理活动形式,它们本身就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统一。把理性成分从这些具有复杂结构的心理形式中剔除出去,让它们只剩下一个可怜的 “非理性成分”,这正是形形色色的反理性主义流派在理论上的共同手法。灵感、直觉并不是什么纯粹的非理性,从根本上讲,它们不过是理性的特殊形式,以低级的非理性形式表现出来的高级的理性认识功能。(《怎样区分主体结构中的理性成分和非理性成分》,《南开学报》,1984年第4期)

进入90年代,非理性因素的认识功能问题,重新引起哲学界的关注。郑伟建认为,非理性因素同理性因素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既不能回避,也不能否定。那么,何谓非理性因素呢?他说:“人的非理性因素是指那些与理性因素相对、理性思维所不能理解的、逻辑概念所不能表达的主观心理形式。它可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不自觉的、不必通过理性思考、无固定秩序和固定操作步骤就能迅速获得关于特定过程的本质或规律性认识的心理形式,或称认识能力。诸如直觉、灵感、顿悟等等。另一类是指以表现和实现主体的内部状况、欲求等为主要功能,直接参与人的意向活动的心理形式,如意志、信念(信仰)、情感、动机、习惯、欲望、本能的反应,等等。”他认为,非理性因素总是与理性因素一起伴随于人自身。“人类的思维成果、科学发现、文艺创作,主要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同时也包含着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活动的综合作用,体现创造者的欲望、追求、信念、意志、灵感、直觉及种种情绪的困扰和冲动。”人的主体能力不同于电脑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它基于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非理性因素和独特的实践能力。非理性因素的非逻辑性、不可计算性、非自觉性、非形式化、变化多端具有无限可能的复杂性,是任何人工智能都不可替代的。(《否定和克服非理性主义必须注意区分四种界限》,《山东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

许玉乾撰文,论述了作为非理性因素的主体情绪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主体情绪无论何时,其本身不具有认识功能,因为情绪是非意向性的。但情绪处处影响着认识结构中的情感要素,而由于主体认识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情绪状态中进行,所以它对于主体的认识活动不可能不发生影响和作用。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通过放大或弱化主体的需要而影响主体的认识动力; 通过加强或减弱主体的情感和兴趣而影响主体对认识对象的选择; 通过影响主体间的交往而影响主体的认识能力。(《主体情绪在认识中的作用》,《江汉论坛》,1992年第5期)

李景耀就非理性因素各要素如何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在认识中发挥作用,作了具体论述。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的情感支配着人的认知,决定着客体的某些属性能否被感知及感知的结果。情感也支配着主体的记忆效果,制导着思维的灵敏性和选择性。灵感和直觉常能够解决一些理性认识无法解决的问题。信仰可以坚定人们的意志,促使人们去奋进、探求,并使这种探求的热情持久不衰。意志对人的认识活动具有定向作用,对主体内部不同品质和强度的情感有调节、控制作用。习惯在认识中表现为主体认知定势,它能决定认识对象的选择,对新知识的形成起着引导、制约和规范作用,而落后的认知定势对认识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他认为,探讨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了解其作用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对于提高人的认识能力有重要作用。(《论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广西教育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5. 认识论研究的生长点

学术界普遍认为,认识论研究应与自己时代的人类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内容,寻找出自己的新的生长点。那么,什么是我们时代认识论研究的新的生长点呢?1988年末在厦门市召开的 “现代认识论研讨会” 上,与会学者们认为,现代认识论研究的新的生长点有三:

其一,科学的长足发展,向哲学认识论提出的一些新课题。诸如物理微观领域的主客体关系问题; 科学实在与自然实在的关系问题,或科学理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的关系问题; 经典科学与系统科学的认识论背景分析;人类智能进化和信息革命的关系问题;个体的心理如何被整合为社会意识,以及该层次整合与历史的东西如何表现为心理的东西这一积淀整合的问题;脑本身的结构、功能、传导机制与经典式认识论反映模式的关系问题,等等。科学向哲学认识论所提出的这些问题,迫使哲学认识论必须在与自然科学相结合,与数学、逻辑学、语言学等科学,与认知科学、与智能模拟,与人文科学,与艺术科学,与脑科学等等科学相结合中改变自己的原有形态,生成具有现代科学气息的认识论研究模式。有的脑科学和心理学专家认为,加强对脑的机制的研究,是深化认识论研究的一个突破口。总之,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应该是最具现代气息的认识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倾听科学的呼声,用科学来丰富和发展原有的认识论。

其二,哲学认识论如何汲取具体科学成果。学者们认为,哲学认识论应该吸收具体科学的成果,但它对具体科学成果的吸收,绝不能简单地采用其某些术语,更不能简单地靠罗列具体科学术语来表达原有的理论。同时,哲学认识论也不能简单地搬用具体科学的成果。因为具体科学与哲学认识论是处于不同层次上的理论。对哲学认识论来说,最重要的是把握现代科学的精神和气质,提升科学成果和科学研究过程中所蕴含的新的方法论原则,并以此来锻造我们认识论研究者的新的思维方式,概括和体现现代科学的精神。

其三,探讨现代科学的界定与哲学认识论的关系。人们提及科学与哲学的关系,往往仅指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关系。这是一种误解。它忽略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也忽略了介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边缘科学。其实,这些科学的研究成果也同样为研究人类认识的规律、特点提供了实证的基础。

学者们认为,对科学的界定的拓展,也将有助于我们走出认识论研究理性思维的褊狭境界,而将现实人类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纳入认识论的研究领域,从而使认识论具有更切实的描述性和更强的规范性功能。(冯平:《认识论研究的新思路——现代认识论研究讨会纪要》,《哲学研究》,1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