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百科

7.6.1.3 保健(功能性)食品的审批

最近更新:2023-02-16

按1996年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②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③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首先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以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①保健食品申请表; ②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③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④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⑤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⑥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⑦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⑧国内外有关资料; ⑨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