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百科

7.6.1.2 卫生与安全性要求

最近更新:2023-02-16

保健(功能性)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并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产品加工时所选用的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 2760和GB 14880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供婴幼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功能性)食品不得含有兴奋剂和激素。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功能性)食品不得含有有关运动饮料(GB 15266)规定的禁用药品。保健(功能性)食品中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其铅、砷、汞的限量应符合表7-8的规定。

表7-8 食品中铅、砷、汞的限量

项 目 限 量
一般产品 个别产品
铅/(mg/kg) 0.5 一般胶囊产品1.5;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产品0.2
砷/(mg/kg) 0.3 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所有胶囊产品1.0
汞/(mg/kg)   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所有胶囊产品0.3

保健(功能性)食品中关于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微生物的限量,按其产品的形态应符合表7-9的规定。

表7-9 微生物的限量

项 目 限 量
液态产品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蛋白质≥1.0% 蛋白质〈1.0% 蛋白质≥4.0% 蛋白质〈4.0%
菌落总数/(cfu/g,cfu/mL) 1000 100 30000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或MPN/100mL) 40 6 90 40
霉菌数/(cfu/g或cfu/mL) 10 10 25 25
酵母数/(cfu/g或cfu/mL) 10 10 25 25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