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百科

1.15.5.1 产品销售和税金

最近更新:2023-02-16

产品销售收入是以预测投产初期的销售单价乘产品销售量求得。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2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为价外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产品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计算,均取不含税价。

按现行规定,除具体规定税率为13%的若干种货物外,其他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食品加工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率为17%。

在项目的经济评价中,计算增值税额的目的是为计算以后的“投资利税率”指标和以增值税额为基数,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1) 一般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

年应纳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年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增值税率

年进项税额=∑原、辅材料年成本×增值税率+∑外购燃料、动力年成本×增值税率

(为简化计算,一般仅测算外购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 现行出口货物(不论自行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增值税,应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免、抵、退”办法一律免征出口环节的销项增值税,并按规定计算不予抵扣的税额计入成本。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与不予抵扣的税额相比较计算出应纳、应退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退税率: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出口产品退税率外,农产品等按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3%)。

不予抵扣的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适用退税税率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不予抵扣的税率(不予抵扣的税额应计入成本)

出口货物的应纳(应退)增值税额=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大于不予抵扣的税额时,计算为应退出口货物增值税税额;应之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3) 企业产品销售的综合(内外销合并计算)增值税额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税额)

(4)食品行业酒类的消费税计算 按销售额计,有粮食白酒25%,酒精5%;按产量计,有黄酒240元/t,啤酒220元/t。

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5) 销售税金及附加 除“增值税”(价外税)外,还包括如: “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向缴纳“增值税”等的纳税人附加征收的税种,并以增值税等为计算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税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建制性质区分: 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为1%。

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费率

费率: 国家规定为3%;但应根据不同地方规定的不同费率(3%~5%)执行。

其他税费: 应按地方规定的税率、费率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