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① 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按一级负荷供电。
② 下列建筑物、贮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设按二级负荷供电:
a. 室外消防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b. 室外消防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物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贮罐或贮罐区、可燃气体贮罐或贮罐区。
(2) 消防用电电源
① 一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电源来自不同发电厂。
b. 电源来自不同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c. 电源来自一个发电厂或区域变电站,另一个来自自备发电装置或UPS或EPS等应急电源。
② 二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电源宜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区域变电站。
b. 电源由一个区域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入。
c. 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每一根电缆能承担全部二级负荷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