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室内、外消防水量的确定
① 室外消防用水量: 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 一般而言,食品工厂的基地面积均小于106m2,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1.5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定为1次。
室外消防水量: 可根据食品工厂的建筑物性质、生产类别、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结合建筑物体积,查阅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来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见表1-229。
表1-229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m3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
≤1500 | 1501~
3000 |
3001~
5000 |
5001~
20000 |
20001~
50000 |
>50000 | ||
一、二级 | 厂房 | 甲、乙
丙 丁、戊 |
10
10 10 |
15
15 10 |
20
20 10 |
25
25 15 |
30
30 15 |
35
40 20 |
库房 | 甲、乙
丙 丁、戊 |
15
15 10 |
15
15 10 |
25
25 10 |
25
25 15 |
—
35 15 |
—
45 20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三级 | 厂房或
库房 |
乙、丙 | 15 | 20 | 30 | 40 | 45 | — |
丁、戊 | 10 | 10 | 15 | 20 | 25 | 35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30 | — | ||
四级 |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 10 | 15 | 20 | 25 | — | —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 | — |
注: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 室内消防用水量: 应为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1-230所列用水量。
表1-230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 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 | 消火栓
用水量 /(L/s) |
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 /支 |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
厂 房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至50m 高度>50m |
5
10 25 30 |
2
2 5 6 |
2.5
5 5 5 |
5
10 15 15 |
科研楼、试验楼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
10
15 |
2
3 |
5
5 |
10
10 |
库 房 | 高度≤24m、体积≤5000m3
高度≤24m、体积>5000m3 高度>24m至50m 高度>50m |
5
10 30 40 |
1
2 6 8 |
5
5 5 5 |
5
10 15 15 |
注: (1)丁、戊类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来确定,见表1-231、表1-232、表1-233。
表1-23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 喷水强度/[L/(min·m2)] | 作用面积/m2 | 喷头工作压力/MPa | |
轻危险级 | 4 | 160 | 0.10 | |
中危险级 | Ⅰ级 | 6 | ||
Ⅱ级 | 8 | |||
严重危险级 | Ⅰ级 | 12 | 260 | |
Ⅱ级 | 16 |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1-232 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 最大净空高度/m |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 喷水强度/[L/(min·m2)] | 作用面积/m2 | 喷头工作压力/MPa |
仓库危险级
Ⅰ级 |
9.0 | 4.5 | 12 | 200 | 0.10 |
仓库危险级
Ⅱ级 |
16 | 300 | |||
仓库危险级
Ⅲ级 |
6.5 | 3.5 | 20 | 260 |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1-233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 最大净
空高度/m |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
配水支管的间距/m |
作用面积内开
放的喷头数/只 |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MPa |
仓库危险级
Ⅰ级、Ⅱ级 |
9.0 | 7.5 | 3.7 | 12 | 0.34 |
仓库危险级Ⅲ级
(非发泡类) |
9.0 | 7.5 | 3.3 | 12 | 0.34 |
仓库危险级
Ⅰ级、Ⅱ级、Ⅲ级 (非发泡类) |
12.0 | 10.5 | 3.0 | 12 | 0.50 |
仓库危险级Ⅲ级
(发泡类) |
9.0 | 7.5 | 3.0 | 12 | 0.68 |
注: 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2) 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①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a.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a) 低压消防系统: 当市政给水管网有两路进水进入厂区时,一般采用低压消防系统,但必须将两路进水形成环状管网,以保证一路发生故障时,另一路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该环状网宜与生产、生活用水环网合并,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1MPa(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b)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只有通过启动消防主泵来达到灭火目的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c)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不设置消防泵即能达到灭火目的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b.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a)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或消防水源所提供的压力,在消防水量达到最大,且在任何建筑的最高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时,可采用高压消防系统。
(b)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当室内、外均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时,可将其合并为一个系统,此时蓄水池的容积、水泵选型和控制,均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及消防压力的要求,同时在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流的消防水箱,室内消防水箱应贮存10mim的消防水量,其高度应确保最高处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为0.07MPa。
(c)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食品工厂的车间、仓库生产类别一般为丙类或丁类、戊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般无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有当厂房防火分区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库房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及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高层卷烟成品库房除外)时,则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甲、乙、丙类厂房及库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定数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为闭式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闭式系统又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和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② 消火栓的布置
a. 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b. 室内消火栓: 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0.08MPa(80m水柱),出水压力不应超过0.05MPa(50m水柱)。
③ 消防给水管网
a.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当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水量之和超过25L/s时,或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或水压小于0.1MPa时,必须设置消防蓄水池和消防加压水泵房。消防蓄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加压泵房内的固定消防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的工厂仓库,不可设备用泵)。消防水泵应在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的供电方式(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每台工作消防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并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保证两路进水,但其水压不能满足要求,而水量在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时仍能供给其室内外全部消防水量时,则设置的临时高压消防系统可不设消防蓄水池,加压泵可直接由市政给水管道抽吸加压后至厂区环状管网。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成枝状。
环状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输水干管及厂区环状管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总量来确定,但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b.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2条或2条以上时,应至少每2条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数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条,超过3条时,可关闭2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应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