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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施工监理

最近更新:2023-02-16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① 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正;

② 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③ 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④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⑤ 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⑥ 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通常,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工作:

a. 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b.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c. 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d. 按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e. 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f. 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