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23-02-11

fishery resourcesenhancement and protection fee中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渔业捕捞生产者征收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专项费用。为切实保证征好、用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于1988年10月31日颁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所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为海洋和内陆两种:①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年征收金额按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年平均总产值(不含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的1%~3%的幅度内确定;②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年征收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年征收金额,按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的3%~5%的幅度内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种类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上述规定幅度内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及网具数量等具体制定。对从事外海捕捞、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是国家鼓励开发作业的,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可适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对从事应予淘汰或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及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作业的,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要高于一般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般征收标准金额的三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的三倍。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专款专用。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集中用于一定海域范围内的鱼、虾人工增殖放流。内陆水域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安排,用于大水面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