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

2023-02-11

settlement ofmarine accidents of fishing vessels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对渔业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时所发生的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船舶在各国管辖水域内发生海损事故, 均须尽快报告该国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接受调查处理。中国渔业船舶交通安全部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交通运输部门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损事故和其他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损事故, 应立即向当地的渔港监督报告, 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海损事故, 应向到达第一港口的渔港监督报告, 并要送交海损事故报告书, 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情况(包括抢救措施)、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害等。还须附送船舶技术状况的记载、船员技术证书、航海及轮机日志、有关海图和航线、船位等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发生前后船舶动态图和船体受损部位简图等有关资料。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义务接受渔港监督机关的调查,并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

渔港监督机关接受海损事故报告书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工作,包括对发生海损事故船舶的适航状况及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受损情况进行检查,可责成事故当事人申请检验或进行鉴定;对船舶当时的航行情况、避险措施、气象条件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对发生海损事故水域实行警戒或进行现场勘查;传询当事人及证人、收集物证、查阅有关资料,确实做到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渔港监督机关有权依法给予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于所受到的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港监督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如当事人共同自愿,可由渔港监督机关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或各方都是外国(地区)人的,可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提请其他国家的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请仲裁的海事纠纷,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造成海损事故的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