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02-11

Regulationsof Fishing Licences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捞渔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注销等的规定。渔业主管部门通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限定捕捞作业的数量、场所、时限、作业方式、渔获品种等,作为控制、调整捕捞强度,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维护作业秩序,保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 在局部地区曾使用渔业捕捞许可证,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制定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全国重点渔区试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制订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按该办法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 从事捕捞的单位、个人须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中国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捕捞许可证又可分为: 近海、外海、内陆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其管理权限内的渔业水域、作业类型、渔船功率大小、捕捞品种, 审批发放。近海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近海渔船控制指标限额为前提,441千瓦以上的拖网、围网作业, 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送所在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复核,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40.265千瓦以下的群众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海洋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办法, 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营捕捞企业机动渔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作业的, 按441千瓦以上渔船作业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作业的, 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外海作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渔船捕捞许可证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在主要渔场、渔汛进行作业的, 经批准跨海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在边境水域作业的, 或在此类水域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特殊需要的, 应按审批权限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按规定的范围、时限使用。对未经批准盲目增加的近海渔船,在限期淘汰的过渡阶段发放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需延期者最长连续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非捕捞生产单位不发捕捞许可证, 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也不得涂改, 并应随船携带, 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