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渔业保险

2023-02-11

fishery insurance渔业的一种社会互助经济活动。投保者为渔业经营集团、家庭和个人,承保者为承办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双方订立契约,投保者向承保者缴付保险费,承保者按所负的保险责任范围对投保者在保险期内发生的经济损失给以补偿或给付。渔业保险是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安定渔民生活, 为渔业经营集团、渔民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手段,是渔业生产者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

渔业保险的形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随着渔业经济和保险事业的发展,一些国家为防止意外损失,使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地进行,实行强制保险,规定渔业生产者必须对其财产、人身进行保险之后才能从事生产。世界各国渔业保险不尽相同,在险种上主要有:①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和机能等作为投保对象。②生产资料保险。以生产资料如渔船、渔具、渔用仓库、渔用冷库、车辆、鱼塘、虾池等为投保对象。随着外海、远洋渔业和海、淡水养殖业的发展,渔业保险业务日益增多。③生活资料和非生产性财产保险。以投保者的非生产用房、车辆、设施和贵重生活资料为投保对象。

渔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国家对渔业的经济政策、渔业生产条件和发展状况、保险组织的经营水平和效果,以及渔业经营者的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渔业保险事业发展很快,其承保组织有官办的,有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渔业保险比较发达的日本有:①人身保险。从事渔民和渔工生、老、病、死的保险。②生产、生活资料保险。主要由渔业组合和渔船保险协会等根据《渔业保险法》和《渔业受损赔偿法》经办。③渔业自愿共济保险。“渔协”集中一部分渔民的资金, 形成一种群众自救的互助合作社会保险体系。

中国的渔业保险始于1951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办的一种新兴的保险事业。主要办理渔船保险、养殖保险和渔工、渔民人身保险。1951年以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①1951~1953年。渔船保险主要以个体渔民、渔户的渔船和水产运销船为对象。渔民、渔工人身保险以个体渔民和受雇的渔工为对象。②1954~1957年。随着合作化事业的发展,渔船保险和渔民、渔工人身保险转向以承保渔业生产合作组织的渔船和社员为主要对象。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渔业保险一度停办。③1980年以后。国内保险业务重新恢复和发展,渔业保险也于1980年1月恢复,并随着中国渔业经济的发展,渔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

中国渔业保险的种类和办法有:①渔船保险。凡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机帆船、木帆船、水泥船都可以参加渔业保险。保险项目包括:船壳及附属设备、船具、渔网。在保险期内凡在航行、入坞修理、停泊、停放期间,由于火灾、雷击、暴风、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啸、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复、沉没等造成完全灭失或推定完全灭失或部分损失的,以及全船失踪在六个月以上的,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损失。渔船的保险金额,以投保当时会计帐面的原值为依据。保险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期满可以续保。②水产养殖保险。以淡水、海水养殖的鱼类、贝类、虾类、蟹类、藻类为对象。保险责任为死亡责任和流失责任两大类。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和整个生长期两种。保险金额主要有保成本、保产值两种。前者多用于养鱼、养虾等保险,后者主要用于养殖成熟待售水产品或成本一次性投入比例较大的水产品。③渔民、渔工人身保险。渔民、渔工参加团体人身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的有关规定条款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海上捕捞渔工、渔民投保短期保险,按渔船保险短期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