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渔需物资供应

最近更新:2023-04-05

supply of fishery necessities

渔业再生产过程中,采购、储运、分配、销售渔业生产资料的经济活动。渔需物资主要包括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两大部分, 品种规格繁多,约有数千种。大体分为木材类、黑色及有色金属类、动植矿物油类、天然和化学纤维类、化工原料类、渔网类、绳索类、防腐材料类、浮沉子类、机电产品类、五金交电类、仪器仪表类、安全劳保类、竹及竹制品类、饲料肥料类、保鲜用品类、药物及其他等共17大类,是保证渔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条件。渔需物资的品种结构随着渔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渔业生产主要靠风帆船,渔需物资以木材、毛竹、苎麻、棕片、桐油、栲胶、猪血、棉丝、篷布等农林副产品为主。进入60年代,由于机动渔船迅速增加,各种钢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燃料、化纤等工业产品相应增加,渔需物资品种结构也由以农林副产品为主,逐步转向以工业产品为主。

中国过去没有设立专门的渔需物资供应管理机构,直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联合国拨给中国一批渔船和渔业器材,为了接受和分配这批物资,国民党政府在上海复兴岛设立了“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并在青岛、福建、台湾、广东分别建立了分处。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对渔需物资供应工作十分重视。1950年全国首届渔业会议确定:官僚资本在各地的渔业设备和物资等,一律由食品工业部或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接管,并统一调剂分配,用于恢复渔业生产。当时,渔需物资供应工作由国营水产公司、鱼市场、渔业供销社共同担负。1955年,随着全国水产供销企业各级机构的建立和渔需物资的统一经营,管理体制也逐步形成。1963年起,渔用钢材、木材、柴油等列为国家统配的一、二类物资;黄麻、苎麻等列为三类物资,由各省、市、自治区就地安排或组织协作调剂。1984年以后,物资流通体制不断改革,国家统配物资由256种减为20种,其中渔业的统配物资只剩下柴油、钢材、木材等11种。

为了支持渔业生产, 中国在渔需物资供应上曾采取减免税、优待价、直达供应、财政补贴、政策性亏损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1950年,首先对渔盐实行减税配售。1964年水产部提出“保本经营,稍有利润”的原则,国营水产供销企业经营的渔需物资由各省水产主管局统一作价。从70年代起,国家对海洋群众渔业用柴油实行优待价,直到1985年水产品价格全面放开仍保持一定比例的优待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渔需物资的供应将主要通过市场,由各种专业公司(集团)、物资市场及供需双方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