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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

最近更新:2023-03-10

渔船检验是国家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以及所使用的重要材料、部件的检验,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并防止江河湖海受到污染。渔业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本国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法令和规则,指定专门的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进行监督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件。

渔船检验视检验对象的不同分为:①建造检验。即对新造渔业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建造过程直到交船试航、试捕合格为止的检验;②初次检验。即对未经中国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进口渔船,为换发中国渔船证书所进行的检验;③定期检验。即对营运中的渔船,按规定的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和作业安全项目所进行的检验;④年度检验。即法定的年度检验和保持船级的年度检验。通常是自上次检验完成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般性检验;⑤临时检验。即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渔业船舶所进行的检验;⑥公证检验。即船舶检验机构为渔船有关利益方面所提供的技术鉴定的检验;⑦入级检验。即船舶检验机构对需要取得船级的渔业船舶,按照有关入级规则或章程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

中国的渔船检验在1958年前由隶属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负责。从1958年起,渔船检验工作移交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至1965年,中国沿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设立了负责渔船检验、船员管理和海事处理的渔船管理站。1979年,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主管全国渔船检验的机构,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原渔船管理站的基础上组建了以港口城市命名的渔船分局检验处,作为渔船分局的执行机构。同时在渔船比较集中的渔港设立了渔船检验站,作为各检验处的派出机构。至1988年年底,中国沿海已有11个渔船检验处、45个渔船检验站和80多个小型渔船监督管理站,形成了完整的海洋渔船检验体系。内陆水域渔船检验工作也已起步,在内陆渔业发达的省成立了渔船检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