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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渔业管理

最近更新:2023-02-14

美国渔业管理(fishery resources mana gement in USA)

美国为加强渔业管理制订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并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1956年颁布了《鱼类和野生生物条例》,1958年颁布了 《鱼类和野生生物调整条例》,1966年颁布了《美国野生生物管理条例》,1972年颁布《沿岸地带管理条例》、《珍贵稀有生物品种保护条例》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条例》,1973年颁布《海洋保护、研究和禁猎区条例》及《濒临绝种生物条例》等渔业法规。1976年4月13日美国第94届国会通过了 《马格纳森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管辖水域。

美国对渔业的管理,除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等措施外,还实行渔船登记和许可制度,对渔船数量、马力、渔具种类、网目大小、渔具材料以及渔获种类等进行限制。在美国除了捕捞鲣外,其他经济鱼类全部实行限额捕捞。

美国对渔业的管理分别由内政、商务、农业三个部负责。其中: 海洋渔业和海洋生物资源由商务部海洋大气局所属的海洋渔业局管理; 内陆水域商业性捕捞渔业由农业部渔业管理局管理; 内陆陆生和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由内政部鱼和野生生物局管理。按美国法律规定: 各州领海内的渔业资源,各州享有管辖权;各州领海外至200海里以内的渔业资源,及溯河产卵的鱼类资源统由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便于管理外国渔船,美国将其管辖海域划分为八个渔业区,每个渔业区各成立一个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科学和统计委员会和专门顾问小组。各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制订具体管理计划,确定各种渔业的最佳渔获量。美国的各项渔业法规由商务部长和海岸警备队负责人共同组织实施。两个部门通过协商共同组织人力、设备(包括飞机、船只)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