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百科

国际渔业合作

2023-02-09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cooperation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就渔业生产、科学研究、教育以及经济等方面共同协作、调整关系的总称。这种合作大多以协定(协议)或合同等形成法律文件,共同执行。有的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有关合作内容的实施。根据参加合作的成员数量,常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种。

国际渔业合作主要内容有: ①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有关海洋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海渔业资源,自19世纪后期以来,对某些海域签订了不少重要国际协定。1882年的《北海渔业公约》,由英国等六国签订,规定了在北海捕鱼的规则。1911年的《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公约》,由日本等四国签订,规定在30°N以北的太平洋地区禁止捕杀海豹。联合国于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公海捕鱼及养护生物资源公约》,明确要求有关国家尽可能在国际合作基础上协力,共同采取养护生物资源的措施。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于1975年签订的《中日渔业协定》,规定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黄海和东海的渔业资源的措施。中国和苏联对黑龙江,中国和朝鲜对鸭绿江、黄海北部、水丰水库,中国和越南对北部湾、红河等水域也曾对渔业资源进行科学调查研究并相应提出了渔业资源保护的建议。②海洋和渔业的科学研究。这方面的国际合作自1945年以来得到了发展。联合国环境计划纲要组织(UNEP)对58个成员国合作海洋及环境保护起着协调作用。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已有成员国161个,主要组织各国力量研究海洋及生物资源。中国、苏联、朝鲜、越南四个国家于1956年成立太平洋西部渔业研究委员会,制定了科研合作计划,联合调查研究,组织学术会议等。美国、前苏联就白令海东部、阿拉斯加海湾、太平洋东北部的鲱、鲽、海鲈、狭鳕等群体构成、洄游、繁殖规律进行了合作研究。日本和前苏联就水下探鱼器、无线电导航进行合作研究,以及在海带栽培技术上进行合作等。③配额捕鱼。随着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确立,有关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渔业协定,允许在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内获得限额,实行配额捕鱼。日本和苏联从1956年起,就日本捕捞太平洋西北部的大麻哈鱼问题实行配额捕鱼,但自1977年起,双方均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经商定,任何一方进入对方管辖海域都实行配额捕鱼。美国自1977年起亦宣布专属管辖海域,对外国渔船也实行配额捕鱼。为了使签约各方取得互利,获得配额捕鱼的国家,尚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欧洲共同体为了获得在非洲有关沿海国管辖海域捕捞金枪鱼和甲壳类的配额所签订的协议中,承担为对方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帮助其发展渔业或其他事业。④经济援助和贷款。一种是通过国际组织提供援助或贷款,包括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世界银行或区域性开发银行等; 另一种是通过双边关系给予援助。⑤合资经营。大多是双边形式; 民间企业之间进行合资经营,在当前是国际渔业合作较为普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