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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之父

2023-05-01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 麦迪逊 (James Madison,1751—1836)。生于弗吉尼亚州奥林奇县种植园主家庭。大学期间攻读法律和政治。他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雄辩才能贡献于美国独立运动。1776年参加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其中《权利宣言》的内容和精神为《独立宣言》所采纳,提出“立法权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为以后的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制度打下了基础。1779年参加大陆会议,为最年轻的成员。他还草拟了对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款》的修正案。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会议前,他提出“弗吉尼亚方案”作为议会讨论的依据。该方案规定设置一个全国政府,由行政、司法、立法三个部分组成,并设立两院制的国会等。为宣传、推行新宪法,他撰写了大量的文章。麦迪逊为制定美国的宪法做出巨大贡献,因此被人们誉为“美国宪法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