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百科

森林工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

2023-04-18

简介

中国森林工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特定来源形成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项专用基金。1967年以前森林工业企业中采运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采用年限法计提折旧。1967年1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在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分配计划中指出,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伸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产量提取,摊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同时还提到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根据上述情况,林业部于1967年对采伐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按原木产量提取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的办法,其内容有三:①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基本折旧率计提的基本折旧费(见森林工业企业折旧基金);②采运企业成本项目中原来维持再生产费;③“三项费用”。林业部根据采运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参考每立方米原木提取5元的维持再生产费和“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更改资金,按企业原木产量每立方米以6.50元标准提取(薪材、小规格材不提)。林业部在直属的工厂性企业及森林工业企业中独立加工工厂、基建、其他等单位,仍按使用年限法提取基本折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更改资金原定提取标准偏低,作过几次调整,到1981年每立方米原木东北、内蒙古林区按13元,南方林区按10元,薪材和小规格材按5元提取。根据木材产量提取更改资金的方法比较简单,符合林区道路延伸和某些固定资产拆转的实际情况,能促进产品产量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①更改资金提取与使用几乎完全脱节,老企业产量低、设备老化、提取少,新企业产量高、设备新、提取多;有的不够使用,有的有盈余。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是否充分合理,国家对企业投资的多少,均不反映在折旧额和成本的高低上,这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是不利的。③提取的更改资金虽已列入成本,但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却没有相应减少,不反映固定资产的转移,在会计核算上是不合道理的。因此,1987年森林工业的采运企业又恢复了以往采用的方法,即基本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平均价值和综合折旧率提取。并另行规定道路延伸费。

英文

replacementand transformation fund of forest industrial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