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百科

木材价格

2023-04-16

简介

木材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指原木价格。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 价格也就必然存在并发挥其作用。

木材价格作用 ①对生产和流通起调节作用: 当价格高于价值时,林业企业就盈利。反之,林业企业就亏损。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中国木材生产和分配,既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又可进入木材商品市场流通。因此,必须应用价值规律,把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协调配合,促进流通领域物资广泛交流,更好地为生产服务。②对木材的供求关系起调节作用:木材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恢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木材产量的增减有着密切关系。木材市场供求关系和森林资源的变化,要求对木材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当森林资源较好,木材产量较高,流通领域正常,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时,木材价格比较稳定。反之,木材短缺,市场供求紧张,木材市场价格倍增,从而影响正常性生产和消费。可见,木材价格是木材市场供求平衡的指示器。③价格是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工具:要进行经济核算,就必须有价格。例如木材的产值、木材的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没有价格就无法进行经济核算。因此,用价格衡量企业的劳动消耗,评价企业的经济效果,乃是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条件。

木材价格构成 木材价格是价格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许多相互作用的因素构成的,但其基本因素是价值。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木材产品价格是由木材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因素构成。①木材生产成本:成本是制定计划价格的重要依据和最低界限。木材生产成本有两种基本形态: 一种是木材的个别生产成本,即工厂成本;另一种是木材的社会生产成本。前者反映一个经济区的社会生产水平,后者是国家制定木材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②流通费用:即木材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③税金: 即国家根据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征收的那一部分企业纯收入。④利润:木材价格中的利润可分为生产利润和流通利润两部分。生产利润表现为生产单位生产木材所创造的利润。而流通领域的利润是由木材的经营单位从木材购销差价中扣除流通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

木材价格种类 中国木材产品经过国家计划分配渠道或非计划分配渠道的流通过程进入消费领域。在木材流通过程中,往往经过多次交换,而各次交换价格又不相同,因而形成各类价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木材价格种类在中国主要有收购价、调拨价、市场销售价3种。

木材收购价 它用于收购集体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计划生产木材的价格。随着林业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的迅速发展,木材收购价愈来愈显示其重要作用。木材收购价的制定,不仅要保持生产木材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还应有一定积累,使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逐渐增加集体和林农收入,扩大林业再生产能力。中国50年代初期,木材议价收购,后来逐步取消议价,执行省、自治区定价。1957年,由各省、自治区提出木材收购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963年,物价管理权进一步集中,松、杉原木和杉原条三种主要木材收购价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规定。30多年来,国家对木材和林产品的收购价格做过多次调整。1983年同1950年相比,价格水平提高了2.1倍,提高幅度在11类农副产品中居第四位。

木材调拨价 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产地的木材收购单位向本系统内贮木场交货的结算价格。它是在产地收购价基础上,加上产地林业部门的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的。另是木材出厂价格,既由国家指定的林区铁路车站或大河码头设贮木场场地交货价格。由木材成本、利润、税金、育林费等项构成。它是林业部门与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木材商品交换的一种价格。木材出厂价格于1952年以前由各省、自治区规定。1953年起由中央统一管理,全国执行统一的木材出厂价格,而且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价格调整:①1956年国家降低重工业产品价格,木材出厂价格相应地降低7.5%。②1965年国家提高木材出厂价格4.7%;调价后全国平均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8元。③1979年到1980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60.78元调整到80.40元,提高32.3%;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56.20元调整到73.06元,提高30%;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60.78元调整到76.48元,提高25.8%。④1981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80.40元调整到96.40元,提高19.9%;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73.06元调整到80.58元,提高10.3%;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76.48元调整到87.33元,提高14.2%。⑤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物价局和林业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方案》。这次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 同时在这些林区和用这些木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新的木材国家标准。北方非主产区木材价格也相应调整。辽宁和西北、华北各省及自治区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木材,由他们的物价局会同林业、物资部门参照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相应调整出厂价和销售价。1986年,在整顿各种价外加价,取缔变相涨价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国家定价。平均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99元调为143元,提高幅度44%。同时合理调整木材的内部比价,贯彻优质优价,扩大质量差价。

木材市场销售价 指木材经营部门销售木材的结算价格,由进货价格、流通费用、利润、税金等项构成。从1963年开始,国家直接管理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的32个主要木材市场的销售价格。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多次调整木材价格政策。1980年,农民自留林木和集体林区所产林木在完成国家木材收购任务后,允许余下的合理采伐的木材议价销售。1981年允许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高出国家统一定价30%的价格出售。1985年,国家对集体和个人的木材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议价议销。此种价格或叫木材集市贸易价。即在木材销区和南方集体林区,林农在集市贸易场所出售自己生产木材的销售价格。它是在国家领导下,利用价值规律,由买卖双方实行合理商议得出的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

木材价格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而木材价格政策是物价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木材收购任务的有力保证。中国的木材价格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稳定和必要调整的政策。木材价格也和国家其他物价一样,应采取基本稳定政策。所谓基本稳定,并不是说价格永远不变,当价格背离价值过大,影响林业生产的发展时,就需要进行调整,只有在一定时期进行调整物价,才能稳定物价。中国长期以来,木材价格过低,严重束缚了林业的发展,虽然在80年代进行了几次以提价为主的调整, 但由于基础低、问题多、涉及面广, 因此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②产品合理比价政策。同一时期、同一市场不同商品价格间的比例关系称为商品比价。它有农产品比价、工业产品比价、工农业产品比价3种。确定木材与农产品比价原则,必须以产品的价值为基础, 实行等价交换。木材与工业品比价, 即一定数量木材可以交换多少工业品。林业部门是 一个横跨工农业两个部门的综合经济部门。集体林区, 产区的木材收购, 列入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 执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国有林区原木是国家统一调拨的工业产品, 其价格属于工业原料价格。只有成材、人造板及木制品等产品价格属于加工产品价格。从林业部门各类产品比价可以看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不合理状况。③木材价格差价政策。同 一商品由于流通过程中的流转环节、地区、季节不同及规格质量的差别而形成价格差额称为商品差价。木材价格差价有: 树种、材种差价;规格(木材长级与径级)差价; 等级(质量)差价; 地区差价等4种。在销售过程中还有批零差价等。随着改革的深化,木材价格将逐步放开,由市场供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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