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南北朝至近代随着佛教的传播而产生的、名义上属寺院所有,实际为上层僧侣所掌握的封建地产,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东晋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由于统治者提倡,佛教盛行,出现了大量的寺院地产。北魏末年,境内有寺院3万余处,文皇帝在长安建大中兴寺,给稻田百顷。此后,各朝代的寺院都占有数量不等地产。明代,仅南京灵谷寺一处,就占有土地3.4万余亩。福建地区,一寺之田竟至万亩。至清末,通州一处,寺院每年尚收地租数千元。中国寺院占有地产数量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寺院地产来源主要是四个方面: ①赏赐或钦赐。早在南朝宋文帝时(424~453),曾向阿育王寺赐常住田。宋真宗时,全国各地大建寺观,赐田10顷、5顷不等。明代,帝王赏赐给寺院的土地,各地都有,“近畿名刹,大者六十处,皆有赐田”。②施舍。施舍者有官僚,也有百姓。曹魏太和三年(229),司徒王珣及弟珉,把宅施舍为寺。清雍正年间(1723~1735),扬郡张姓夫妇将田62亩施与寺僧。③购买。唐睿宗时,据安国寺僧说,该寺土地是买自附属于旧宅的庄田。明清两代,寺院购买、典当土地之风盛行。寺观乘人之危,用贱价收买,并不许贴赎。④强占。沿江沿海涨出的沙洲滩地,历来是地主、豪绅、寺观争夺的对象。因寺观往往有官府撑腰,把大片洲土占为己有。金山寺前后3次,共占夺洲地3400亩有余。此外,还通过投献等手段来扩大寺院地产。
寺院地产一般以出租经营为主,亦有自营及雇工经营者。自营土地由隶属人口耕种和雇工耕种相结合。雇工数量根据季节忙闲不同、农活轻重不同而确定。平时田间管理或由佛图户,或由寺户,或由沙弥、使人、作人乃至部分僧徒耕作。僧徒中的上座、中座、下座是寺院的统治者,也是寺院经济中的指挥、监督者。但出租经营是最常见的另一种经营方式。农民租种寺院土地要订立契约。北魏时期,租种寺田的有僧祇户、佛图户。僧祇户是由平齐户及一般民户转变而来; 佛图户是由重罪犯和官奴隶转化来的,统称寺户。每年向僧曹即主管寺庙的机构交租60斛粟。唐代,寺院土地以出租经营为主。会昌天佛寺,据记载当时为寺观耕种土地的佃户其数达二三十万之多。明清时期,也有个别寺院的土地由自己经营的,但终因事多烦琐,而改召佃征租。召佃经营已成明清时代寺院地产经营的主要方式。这时,寺院对寺产经营管理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各寺均设有管庄管洲僧2~3人,一正一陪,今年为陪,即为明年之正。2人轮换,不过两年。如差3人,亦照此不得越三年。管庄僧负责催讨租米和其他租佃事务,直接出面和佃户打交道。农民承佃寺田首先要取得佃帖。凡有分佃、转佃都必须赴寺领帖,凭佃帖办事,给帖方准承佃,否则追田还寺。寺田各自管理登记,各庄造田形册2本,实征册3本,1本存有司,1本存该寺,1本实征册给管庄僧执催。佃户10户以上,20户以上,给租单一纸,以田多者为单首。夏租五月征一半,六月全完。冬租限九月征一半,十月全完。租粮过两年不完,追田另佃。地租按土地肥瘠分上、中、下三等,每亩上田租米7斗5升,中田科米7斗3升,下田科米7斗2升。在当时官田中,寺田租额是比较高的。嘉靖以前,僧人直接到佃户收租,嘉靖九年(1530)规定,各寺观庄田亦于佃户内审立庄头一人,收解该州县给领,不许僧道自行收租。于是,各处庄田俱设甲首,配合管庄僧催征。
耕种寺田的佃户有两种,一种是钦赐佃户,一种是普通佃户。一些敕建大刹,有相当数量的拨赐佃户。魏文武帝承明元年(476)拨凉州军户赵荀子等200家为僧祇户。明成化四年(1468),大觉寺有10户钦拨佃户,武当山有550户钦拨佃户。这类佃户免除担负国家的差役,但要向寺观提供劳役。《魏书·释老志》记载,“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只能属于僧曹。但是都维那僧暹、僧频违反规定,对他们任意盘剥。这种佃户世代相承,不得离开寺院土地。因此,他们同寺观地主有更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地位也比普通百姓低。租种寺田的一般佃户,除租额略高于民田租佃外,其身份地位与租种民田佃户相同。
钦赐寺田税粮可全免,但常住田不免税粮,可免杂派。规定常住庄土地不得出卖,但盗卖之事常有发生。僧道个人的私产、私庄可以出卖,与一般民田无异。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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