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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2023-04-10

简介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9月20日颁布,1987年4月7日起施行。共7章34条,包括总则、交通噪声的管理、工业噪声的管理、建筑工程噪声的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奖励与惩罚、附则等。主要内容是:①该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系指干扰人们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适用于全省各市区;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所辖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监理、港务监督、民航、铁道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交通噪声的管理与处理; ③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征收超标排污费; ④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的定义分别作了规定,并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英文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Noise in City Environment of Hubei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