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至两舷,具有量吨开口的纵向连续甲板称遮蔽甲板。有遮蔽甲板的船舶,称为遮蔽甲板船。早年在大西洋船舶装运家畜、印度洋船舶利用甲板运送大量旅客,为御风雨,在甲板上设置一些轻便的遮蔽物,逐渐演变成为遮蔽甲板形式的船舶。这种遮蔽空间,最初不计入总吨位,后来引起争议,所以把遮蔽甲板上的量吨开口进一步加以规定,作为免除丈量吨位的条件。此后,遮蔽甲板船在国际上流行。但由于遮蔽甲板或甲板间的量吨开口,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建议案第17项中强调废除为量吨开口所规定的封闭设施,以水密封闭设施代替。1963年10月国际海事协商组织(IMCO,简称海协)第3届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遮蔽甲板和其他“开蔽”处所的建议,1964年4月批准了该建议的细则;1965年海协第4届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尚未执行上述建议的缔约国政府考虑履行该建建议案;1967年海协第6届大会又通过决议,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措施实行此建议。此后,各国已纷纷实行这个处理量吨开口的办法,在船舶的两舷勘绘吨位标志,至此遮蔽甲板、遮蔽甲板船和量吨开口已趋淘汰。
遮蔽甲板和遮蔽甲板船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