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四公约之一。该公约是由联合国主持的首次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的编纂成果。共37条。1958年4月29日开放签字。1964年9月10日生效。截止1988年止,缔约国有44个(包括前苏联)。主要内容:1.关于领海制度。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依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行使。沿岸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除公约各条款另有规定外,计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应为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低潮线。凡海岸极为曲折或有一系列岛屿紧接海岸,在计算领海宽度画定基线时得采用以直线连接各适当点的直基线方法划定。此基线的划定不应同海岸一般方向有任何过远的距离,且基线内的海面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制度的范围。基线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除非在该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面的灯塔或类似设备。一国不得采用直基线制度,从而将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隔断。2.关于无害通过制度。公约规定了所有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并规定“凡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者是为无害通过。”3.关于毗连区制度。公约规定,毗连区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公海地区内,得行使以下必要的管制,以便(1)防止在它的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2)惩罚在它的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