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所应适用的特定法律。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这一原则已被各国的冲突法普遍接受。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有明示的法律选择(Express Choice of Law)和默示的法律选择(Implied Choice of Law)两种形式,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标准格式的合同)中订立的法律适用条款、在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中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均属前者,通常认为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是默示选择法院地或仲裁地法律的有力证据。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法律时,各个国家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和方法可以概括为两种:1.采用传统的冲突规范。(1)西班牙、比利时、荷兰、葡萄牙和前苏联规定适用合同缔结地法。(2)德国、希腊、巴西、智利等国规定适用合同履行地法。(3)捷克规定适用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住所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4)阿根廷、保加利亚、意大利等国则主张对某些种类的运输 适用船旗国法。2.采用灵活性冲突规范。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此种方法不是以某个固定的连续点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唯一因素,而是规定一些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又可分为两个原则:(1)推定当事人意思原则——主观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客观原则,即在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多数国家采此原则。参见“推定的法律选择”“合同准据法”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据法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