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为防止海上船舶出现危险,消除障碍,确保海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12月31日颁布, 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56条。主要内容是:1.海运港湾厅长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在海上交通量过大或对航行有危险的海域,应设置、管理航行辅助设施,并应通报水路局长。水路局长应将其内容载入海图并公告之。2.船长为了确保航行安全,防止航行上的危险,必须履行出航前的检查、运用正确的航法、认真实行航海值班、采取预防火灾及各种事故的必要措施。3.船长或船舶所有者在发生海难,威胁船舶安全或可能给其他船舶造成危险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向海运港湾厅长报告其事实。海运港湾厅长应将此事实通报给内务部长官。他们有权命令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改变或采取必要的措施。4.为避免同其他船舶碰撞,对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航法、船舶在互见中的航法和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航法作出了具体规定。5.对船舶在任何天气中都适用的号灯和号型作出了具体规定。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作出了规定。7.本法适用于在韩国的领海和内水的一切船舶和在非韩国领海和内水水域的韩国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韩)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