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船舶法(日)

2023-03-12

日本有关船舶登记、船舶国籍和船舶吨位测量的法律。明治32年(1900年)3月8日公布;同年6月16日随同《商法》一起施行。业经昭和55年(1980年)5月6日法律修改。共36条。主要内容是:1.下列船舶是日本船舶:(1)日本官厅或公署所有的船舶;(2)日本臣民所有的船舶;(3)在日本设有总公司的船舶,无限公司股东全体、两合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全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董事全体为日本臣民的商事公司所有的船舶;(4)在日本设有主事务所的,其代表人全体为日本臣民的法人所有的船舶。2.非日本船舶,不得悬挂日本国旗,不得停泊于不通商港口或在日本各港之间运送货物或旅客。但法律和条约另有规定,为避难或捕获,或经许可的船舶除外。3.日本船舶所有人须在日本确定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并申请测量船舶总吨位。已登记的船舶,应发给船舶国籍证书。未请领船舶国籍证书者,不得县挂日本国旗或航行。4.日本船舶须依法悬挂日本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号码,总吨位,吃水深度及其他事项。日本船舶名称,不经许可,不得变更。5.船舶所有人变更或船舶总吨位变更时,应提出变更登记申请。6.日本船舶灭失或沉没,或被解体时,或丧失日本国籍,或成为不满20总吨的船舶与小船及靠橹棹运转时,船舶所有人应进行注销登记,并交还船舶国籍证书。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