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船员雇佣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2023-03-12

船员雇佣合同的解除分自然终止、合法终止和不公平解除3种。1.自然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后船员离船。一般雇佣合同上订明雇佣期,如1年、6个月乃至一个航次等。有些合同上还订明船员最终离船的国家或港口。也有些合同不订明期限,而以提前通知的方式来终止合同。证明期限的合同上往往有一段伸缩期,因为在航行中的船舶是无法让船员离船的。2.合法终止,是因为某种原因使得雇主和受雇人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船员疾病、船员严重不当行为、船员不称职等。另外,如遇船舶沉没、船舶海损而须长时间修理等情况,只得终止合同。3.不公平解除,包括因船员参加工会及活动、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及其他雇主不正当指控等。一些国家制订了雇佣法,国际上还有《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藉此解决劳资纠纷。雇主欲解雇船员,须提出充分理由。有时虽然雇主是有理由的,但若实施中止合同的方式不当,也会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除合同。在不公平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应给予受雇人一定的补偿,但往往这种补偿是不足以抵偿受雇人实际上的损失。有些不公平解除合同后,可因受雇人的控告或申诉而以恢复雇佣的办法来解决。在我国,绝大多数船员是某个全民所有制船公司的固定职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对那些已实行合同制的船员,往往是若干年的长期合同,其职业是有充分保障的,当然他们也应为所在公司尽心尽责,对其中严重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船员,公司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反之,船员也可因某种原因主动和公司解除合同,但若此种解除是出于船员自身不当理由,则应补偿公司的损失,其中包括公司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等。改革开放后,我国也有船员外派,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