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私法上依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根本原则的理论。国际私法上适用外国法的理论之一。该说以17世纪的荷兰学派,特别是胡伯的法律属地主义理论为基础,从对国际礼让说的批判开始兴起,到18世纪以来在德国和英、美等国不断发展起来的理论。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戴西(Dicey,1835~1922)和美国的比尔(Beale)。戴西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一书中,集中反映了他的既得权说。该学说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而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但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承认和保护;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或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法官作的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域外效力不是给予外国法,而只是给予它所创设的权利的。比尔的既得权说在他主持编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汇编(第一次)》中作为基本原理提出来,对美国国际私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对这一学说的批评如下:1.一方面维持法院不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一方面又承认和执行在外国创设的权利,二者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2.把属地法限定于实体法过于狭窄,如果考虑到也包括冲突规范,那么外国法的适用应当是冲突规范的适用,这样,外国法的适用和法律的属地性才没有任何矛盾。3.根据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是不是既得权,由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来确定,因此,把既得权作为国际私法的论据是一种循环论。4.在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不承认的情况下还尊重所谓的既得权是不妥当的。5.既得权理论与法院的实践不一致。由于上述种种批评,既得权说就是在英美国际私法中,现在也失去了支持。
既得权说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