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85年。理事会作为管理机构,由不同国籍但具有多方面专长和资历较深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各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中心具有所需的现代化设施并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民间的非盈利性公司,不受政府或其他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仲裁中心”的仲裁事务由理事会属下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仲裁中心”的秘书长负责管理。秘书长由1名律师担任,还是“仲裁中心”的行政和登记总负责人。该“仲裁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香港地区内部的仲裁和国际仲裁。香港内部仲裁适用本地仲裁规则,国际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仲裁的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仲裁庭人数为3人,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再由被指定的2名仲裁员共同推选1名首席仲裁员。也可由该中心指定仲裁员。设有世界各地不同国籍的国际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82年香港仲裁条例。该“仲裁中心”由于适用一套较先进的仲裁法规,仲裁水平也不断提高,其仲裁信誉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