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美国1990年油污法

2023-03-12

一个集油污责任及赔偿严格责任制与综合管理机制为一体的美国法律。美国众、参两院于1990年通过并由布什总统于1990年8月18日签署生效。主要内容:1.适用的“船舶”是指除公共船舶以外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以及用作或可以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人造设备;油污责任的“负责方”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租船人。2.负责方对油污损害负严格责任,其可享受的责任限制为:3 000总吨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1 200/吨,最高不超过$1 000万;小于3 000总吨的液货船,限额为$1 200/吨,最高不超过$200万;其它船舶,限额为$600/吨,最高不超过$50万。抗辩理由有:(1)天灾;(2)战争行为;(3)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但负责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其行为或不为涉及与负责方的任何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不在此列。但负责方在援引任何一项抗辩时必须证明油污是“完全”由于抗辩事项造成的,且负责方已给予适当的注意,并已采取措施防止可以预见到的第三方行为或不为及其后果,且负责方已就油污事件的报告、清污及减轻油污等方面给予了一切合理合作或协助。4.油污责任的范围很广,包括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两大方面。5.船舶须持有财务责任能力证明(强制保险)。使用美国管辖的任何地方的300总吨以上的任何船舶或者使用专属经济区转运或驳运至属美国管辖的某地的油类的任何船舶的负责方必须确立和保持足以偿付赔偿责任的最大数额的财务责任能力的证明,在美国水域内发现不持有这种证明的任何船舶,都可以予以扣押和没收。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6.液货船应为双层船壳结构。除了一部分小型液货船等之外,199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船必须为双层船壳,现有的液货船根据大小、船龄等从1995年开始改装成为双层船壳,至2010年所有液货船皆为双层船壳,但具有双层底或双层旁板的液货船可延长至2015年,不到美国本土港口而只到离美国海岸60海里以外的海上石油装卸站的液货船也可延长至2015年才须为双层船壳。7.对船员要求严格,外国船员发证的标准必须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的规定,否则可以禁止船舶进港。将采取较硬措施对付船员酗酒和吸毒问题。要求对船员进行防止海上油污的培训,提高船员的溢油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