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国际捕获法院

2023-03-12

国际性的捕获法院。在战争期间,交战国军舰在海上拿捕的船舶和货物的处理,由各国国内捕获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决定。但是,各国国内捕获法庭作为交战国的国内机关,难免缺乏公正。因而,1907年海牙第2次和平会议上制订并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规定设立一个国际性的捕获法院,作为各国国内法庭捕获案件的上诉法院,旨在“以公平的方式解决海战进程中因各国国内捕获法庭的判决可能引起的争端”,“允许在尽可能协调捕获事件所涉及的公共和私人利益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按照公约的规定,国际捕获法院作为对拿捕国法庭的上诉法院,可管辖有关中立国和中立国公民财产的一切事宜,以及关于敌国财产的某些事宜。国际捕获法院不仅承认中立国有上诉权,而且承认中立国公民,在一定限度内,包括敌国公民,也有上诉权。公约还规定在进行捕获是否合法的检定时,要依次适用当事国之间的条约,一般国际法规、正义和平衡的一般原则。但是,公约没有得到各国批准,致使设立国际捕获法院的设想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