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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

2023-03-12

又称“税收抵免”。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全部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在本国境外缴纳的收入来源国税收额,全部或部分冲抵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以减轻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纳来源国税额。根据国际惯例,对于跨国纳税人某项所得,其居住国可依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征税,收入来源国也可依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收入来源国享有优先征税权。为解决由此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征税时,采取抵免法,既承认了收入来源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较好地处理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同时,也维护了本国的正当权益,因而为多数国家采用。依不同标准,抵免法可划分不同类型。依据实行根据,分为单边抵免和双边(多边)抵免;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依据抵免额,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美国在1918年的税收法典中最早规定了抵免法,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抵免法的国家。为消除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中国采用单边税收抵免,且为限额抵免。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