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范围、成立条件、补偿和分摊计算办法的实务性章程。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民间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第一套规则是1877年在安特卫普由有6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通过的。由于该规则源于《1864年约克规则》,所以命名为《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几经修改,但一直沿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一名称。《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有数字规则12条。它没有对共同海损下定义,只是列举了一些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的具体例子。为了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的需要,1890年国际法修改委员会在利物浦举行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把规则扩展至18条,定名为《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仍未对共同海损下定义。在该规则中,新增加的数字规则第18条规定,如果运输合同中没有条款载明按前述规则的规定支付共同海损,理算书的编制,除前述规则的规定外,应根据支配理算的法律和惯例进行。《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使用了30多年,直至1924年9月国际法委员会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才对规则重新修改,命名为《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次的重大变化是:1.改变了规则由单一的数字规则组成的情况,第一次增列了A至G共7条字母规则;2.字母规则A给共同海损行为下了定义,即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这条规则一直延续至今未曾变动。《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增加了字母规则,用以处理数字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但1928年对“马基斯”轮共损案,英国法院却判决数字规则不仅不是优先和绝对的,反之,应受字母规则的限制。这一判决违背起草者的原意,保险界纷纷表示反对。于是,1950年9月对规则又作了修改,即《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次最主要的修改是在字母规则A前增列了一条解释规则,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除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解释规则明确了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的相互关系,也明确了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同其他法律和惯例的相互关系。《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以英国为首的坚持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保存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派,同以法国为代表的主张为了共同利益采取措施就构成共同海损的共同利益派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被各国(包括美国)普遍采用。但根据它的规定理算案件,比较繁杂。因此,不时提出修改以简化理算做法的建议。1974年4月1日至5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汉堡举行第30届大会,来自29个国家的4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制定了新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由1条解释规则、A至G7条字母规则和22条数字规则三部分组成。同前一规则相比,重大的改变有:1.使用发票价值作为计算货物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和分摊价值的基础;2.对列入共同海损的船舶的永久性修理费用,船龄不足15年的,取消“以新换旧”的扣减;3.将1924年规则允许并为1950年规则所保留的扩大共同海损范围的部分予以排除,即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航程中并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必需进行修理,需要卸下、搬移货物和在该处额外停留时,因这种卸下、重装和搬移货物以及额外停留所发生的损失和支付的有关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4.在船上发生火灾时,允许将灭火措施所造成的船、货(包括着火包件遭受水损部分)的损失列入共同海损,但将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的损失排除在外;5.新增加有关救助报酬的规定,即不论救助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自愿进行的,为使同一航程中财产脱离危险而发生的救助费用均认作共同海损,并按其分摊价值重新调整共同海损分摊金额;6.将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应受补偿项目的利息由5%增至7%。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开会,对1974年规则中的数字规则6“救助报酬”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列入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为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所运用的技能和所作的努力而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报酬。但船东按该公约第14条第4款的规定或其他类似规定而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即假如救助人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做了努力,但因救助不成功或仅部分成功,获救财产不足以支付救助报酬,船东仍需付给救助人最高可达所花费用25%的特别补偿)不应列入共同海损。修改后的规则称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0年修订)》(York Antwerp Rules 1974 as Amended 1990)。1994年10月2日至8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和有关组织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开会,对《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即《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同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修改主要有:1.增加首要条款,强调牺牲和费用必须合理;2.规则B规定在拖带或顶推作业中的船舶,如果是从事商业活动,可处于同一航程之中;3.规则C和规则11(4)规定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但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采取措施的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应作为共同海损;4.规则E规定通知共同海损索赔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5.规则G中加进“不分离协议”和“比格姆条款”的内容;6.规则17规定货物转运时船舶、货物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7.规则21规定延长计算利息的时间。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