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百科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2023-03-12

《73/78防污公约》和任选附则之一——附则Ⅴ的内容。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共7条。主要内容是:1.“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2.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3.迄今为止,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区域。4.排放垃圾的条件和标准。(具体参见“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关于船舶垃圾的排放标准”条。)5.各缔约国政府要保证在其港口、装卸站设置足够的垃圾接收设备,并使之不造成对船舶的不当迟延。